汨罗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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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为加快实施“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汨罗”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加快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机制,推进市域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快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0万元,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奖励内容

  (一)招商引进奖

  1.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项目资金除外)在5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年度,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0.8%奖励引进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兴办工业企业的,加奖30万元,引进全国500强企业的,加奖10万元。引进企业按合同投产后,12个月内实缴生产性税金所形成地方财力(剔除市财政对企业的投入部分)的10%奖励引进人。

  对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项目资金除外)在500万元以下、按合同投产后12个月内实缴生产性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园企业除外),按所形成地方财力(剔除市财政对企业的投入部分)的10%对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地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法人代表。

  2.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项目资金除外)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教育、旅游、商贸、物流、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在竣工投产年度,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0.4%对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乡镇10个、先进部门单位10个,每个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10名,其中乡镇场和市直部门单位各5名,每名奖励1000元。

  招商引进奖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工业园、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初审。

  (二)扩大再生产奖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资(指本市辖区内在原企业基础上进行技改或扩建的投资,不包括项目落地时所签合同规定内的续建工程投资和国家项目资金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五个档次给予奖励:当年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

  扩大再生产奖由企业向市工业局申报,市工业局牵头会同工业园、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初审。申报时需提交项目立项材料、工程决算报告、土地权证、设备购置发票等。

  (三)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推进产业化效果明显,当年给市财政贡献地方财力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贡献的财力规模排名,对排位前十名的企业法人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7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4~10名各奖励3万元。

  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考核,报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四)推进工业项目服务奖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的在建项目,明确一名市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服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依据年度目标(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准),结合项目年度工作量的大小、推进的难易程度、完成任务的多少,综合评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优秀的每个奖励3万元,良好的每个奖励2万元,达标的每个奖励1万元,未达标的不予奖励。奖金的20%奖给联系企业的市级领导,80%奖给联系企业的部门单位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推进工业项目服务奖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工业园、财政局、工业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初审。

  (五)推进新型工业化贡献奖

  1.每年评选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乡镇10个,优质服务部门5个,每个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评选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个人10个,每人奖励1000元。

  2.在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和年纳税千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每年评选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12个,其中市工业园区内6个,市工业园区外6个,每个奖励1万元。

  3.当年新增且正常生产的规模工业企业,每个奖励3000元。

  推进新型工业化贡献奖由市工业局、统计局牵头,会同工业园、环保局、科技局、招商局、财政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初审。

  (六)推进新型城市化贡献奖

  1.在市直部门单位和建制镇(含城郊乡)中,每年评选城市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0个,每个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评选城市建设管理先进个人10名,每名奖励1000元。

  2.每年评选和谐社区3个,每个奖励5000元;评选和谐社区建设先进个人5名,每名奖励1000元。

  推进新型城市化贡献奖由市城镇办牵头,会同建设、民政、环保、计生、综治办、国土、城建投、规划、爱卫办、城市督查办等单位组织考核,报市城市建设管理暨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七)新农村建设奖

  1.每年评选35个模范村,每村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村支部书记,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2.每年评选种植、养殖、加工、贩运大户各3户,每户奖励5000元。

  3.每年评选新农村建设优质服务单位10个、先进个人10名。优质服务单位各奖励5000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新农村建设奖由乡镇场推荐,市农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考核,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

  (八)争资争项奖

  1.每年评选争资争项先进乡镇10个,每个奖励1万元,先进部门单位10个,每个奖励2万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从岗位职责之外,为我市争取项目资金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中,评选争资争项先进个人5名,各奖励2000元。

  2.乡镇和市直部门单位,从市外争取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的非常规性项目,列支6%的前期工作经费,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列支5%,1000万元以上的列支4%,最高列支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后档金额按比例折算不及前档时,可按前档最高标准列支。

  争资争项奖由单位向市发改局申报,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按年初任务、到位资金、增长幅度综合考评,报市上争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九)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市域经济发展,全年月贷款余额(指域内贷款,含再贷款)平均数比上年月末贷款余额平均数净增3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50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银行按金融机构参评单位获奖平均数予以奖励。奖金的40%奖给金融机构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由金融机构向市金融证券办申报,市金融证券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初审。

  (十)金融中介优质服务奖

  鼓励金融中介机构积极促进银企合作。以担保公司上年为工业企业担保额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额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每净增3000万元,奖励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金融中介优质服务奖由金融中介机构向市金融证券办申报,市金融证券办牵头,会同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初审。

  (十一)上市公司突出贡献奖

  鼓励域内企业积极融资上市,对融资投入企业市内项目扩大再生产,实现对地方财力有较大新的贡献的:

  1.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奖励15万元。

  2.对支持企业成功融资上市作出重大贡献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市公司突出贡献奖由企业或个人向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初审。

  (十二)科技创新奖

  1.经国家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奖励20万元;经省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奖励10万元。奖金的40%奖给企业,20%奖给研究中心的技术人员,40%奖给支持研究机构设立的部门单位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2.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新获得的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免检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奖金的50%奖给企业,50%奖给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3.产品标准被采纳为国家标准或成为国家标准一部分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或成为国际标准一部分的,每个奖励20万元。奖金的50%奖给企业,50%奖给质监等相关部门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4.新获得国家专利的,凭国家专利证书每项奖励1000元。

  5.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奖金的40%奖给企业,60%奖给科技部门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科技创新奖由企业分别向科技、质监、工业、工商等相关部门申报,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工业、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考核初审。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获得奖项或被认定的文件、证书(牌匾)等相关资料。

  (十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奖

  每年评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优质服务单位10个(含乡镇)、先进个人10名。优质服务单位各奖励1万元,奖金的30%奖给单位一把手,7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奖由市优化办牵头,会同市长热线、政务公开中心组织考核,报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初审。

  (十四)文明创建奖

  每年评选文明创建先进部门单位10个、先进乡镇6个,每个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评选文明创建先进个人10名(含乡镇),每名奖励1000元。

  文明创建奖由市文明办牵头,会同审计、监察、综治办、计生、安监、环保等单位组织考核,报市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初审。

  (十五)大事实事推进奖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工程,即“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汨罗”九项重点工作,按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综合效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奖给牵头市级领导和其他有功人员。

  大事实事推进奖由“九项重点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考核初审。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汨罗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周金龙同志任组长,倪运清同志任政委,彭千红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朱苇、朱平波、陈岭华、易兴建、陈培宏、王敏求、周育林、黄春根、陈志华、叶星成、刘睿懿同志为副组长,政府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农办、优化办、文明办、招商局、发改局、工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镇办、安监局、人民银行、科技局、金融证券办、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计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政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办,由舒文治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项奖励由各奖项牵头考评单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并组织考核,各相应领导小组初审,并严格把好初审关,再经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各奖项考评细则须报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附则

  (一)招商引进奖中的引进人奖须由单位或个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引进人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土地使用证及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有效证件);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原始缴税依据;项目引进情况和过程的说明;投资各方出具的确认引进人证明;引进人身份证明等。

  (二)文件所称引进人是指经投资者、工业园和市招商局共同确认、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成功引进汨罗市外资金在我市投资生产、经营、建设性项目的直接引资人。引进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单位或多个自然人、单位(市招商局除外)。原则上将外来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个自然人或单位即为第一引进人。招商引进人须在项目洽谈的第一时间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进人身份认定手续;须在项目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认定书和资金到位证明到市招商局备案;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或开业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引进人、引进人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均视为自动弃权。

  (三)文件所称引进企业不包含租赁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

  (四)扩大再生产奖、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新农村建设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奖等奖项的获奖单位,必须财务制度健全、依法诚信纳税、履行劳动保障义务、遵守人口计生政策、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固定资产投资均只计算净投入,工业类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非工业类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土地投资(剔除购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但不作计奖基数。

  (六)招商引进奖、扩大再生产奖和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只奖励市本级企业。乡镇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如乡镇场党委、政府认为确需奖励的,须由乡镇场党委、政府向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乡镇场组织初核,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认定后,可纳入市级统一表彰奖励。奖励资金谁受益谁承担。

  (七)奖励扶持企业的资金,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所形成的地方财力。

  (八)对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奖励的,收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不具溯及力。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发展 奖励办法 通知

  中共汨罗市委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