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61000/2020-638314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06 公开日期 2020-11-0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发改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待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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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事项及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罗和平 狄佳                                   联系电话:5244085    
序号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编办审核意见 法制办审核意见
服务事项 共3项          
1 非行政许可转服务事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健全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三)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岳政发〔20142号)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2 备案转服务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在湘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隶属原则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3 政务服务事项 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是否放入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增加    
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8项          
1 行政许可 权限以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申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湘政发
[2005]11号)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一)规范核准制。政府仅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报批程序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11号令)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2 行政许可 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申报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
2014年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3 行政许可 权限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初审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4 非行政许可转服务事项 权限以上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初审申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健全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三)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5 备案转服务事项 鼓励类和允许类央企或省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申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在湘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隶属原则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意    
6 政务服务事项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 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八条,商务、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者的申请转送商务、发展改革委;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知书申请者其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向经过审批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增加 法律不全,补充依据  
7 政务服务事项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初审转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增加    
8 政务服务事项 碳排放权交易申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