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61000/2015-636975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司法局考勤、出差、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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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勤  制  度

    (一)实行上班指纹签到制,冬季上午上班签到截止时间为800前,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4:30以前;夏季上午上班签到截止时间为800前,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5:00以前(提前半小时开始签到)。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二)签到实行计分制,在职在岗人员每次签到计5分,因公差办事(长沙、岳阳、外县、市、外省、下乡镇)下午未签到先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政工人事股备案登记,计入考评。本市无特殊情况一律先签到、后办事。每月考评由政工人事股分月累计章榜公布,并报分管财经的负责领导审批,将总计分情况计入年终目标考核管理。

        (三)干部职工如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在规定时间内每天按时签到的10分(上午、下午每缺签一次扣5分),一天未签到者属主动休年休假计入考核。

      2、当月累计缺签6次以上,每次加扣当事人10分。

      3、在签到之前(8:00)应吃完早餐,签到以后吃饭、办私事者扣5分。

    (四)机关作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每月对工作时间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时督查(督查组由:郑望章、周智、胡万鹏、冯奇组成,每周督查一次,将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对擅自离岗、早退、去向不明者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全年累计达5次以上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单位和个人平时考勤奖计分计入年度考核。在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政务中心信息共享,每月由政工人事股到政务中心提取考勤情况,与机关同步进行。

(六)考勤情况与下乡补贴挂钩,一次未签到从下乡补贴款中扣除5元。

 

干部职工请假分为8种: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特别假(产假、护理假)。

(一)事假。事假应于前1天向单位负责人请假并出具请假条,依据规定办妥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于当日由其股室负责人或其代理人依照制度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处。年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二)病假。病假应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来确定。

 1、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必须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15天,因疾病请假住院请假不得超过30天。

 2、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经医师开具证明后,视病情报请局长核准延长假期,每次以1年为上限。

(三)工伤假。请工伤假应有医院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起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延长假期,但最多不得超过1年,必须填报《工伤报告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婚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可分开请假,且含法定节假、休息日。

(五)产假、护理假。女性干部职工分娩,按有关规定执行。3个月以上妊娠流产或小产给假15天。男性干部职工在妻子分娩后,可按规定请护理假7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法定节假、休息日。

(六)丧假

 1、祖父母、父母(含配偶方)或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7天。

2、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含配偶方),死亡可请丧假5天。

     3、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逾期以事假相抵的必须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7日内办理实施。

    (七)干职工休息除星期六、星期日外,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执行。

(八)年休假。

 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本年度干职工请假天数超过“条例”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因工作需要,本年度内干部没有享受年休假的,根据《条例》规定给予补贴。

 4、按《条例》规定享受了年休假的干职工,再不享受补贴,休多少按比例扣罚。

 三、加 班 制 度

 1、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主要靠工作时间以内提高工作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

 2、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加班的,须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批准后方可计为加班。

 3、加班人员按规定发给加班费或补休。

 4、加班人员加班时,应当告知政工人事股备案,由政工人事股造表报送财计股发放加班费(加班费补助标准为50/天)就餐费用自理。加班费不允许用餐饮票和汽车用油冲抵,只填写加班补助发放单,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方可报销。

 5、中心工作加班另行研究。

 

 四、出 差 制 度

 1、各股室处所干部因公出差1天由分管副局长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2、班子成员因公出差由局长批准。

 3、干职工出差前应到政工人事股填写出差单,并告知办公室备案,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急事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