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98/2017-1193423 发布机构 商务粮食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1-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7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镇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成立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考核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点考核内容:

     (一)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巩固粮食生产能力。守住耕地红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提高种粮比较收益等。

     (三)抓好粮食收储。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网点,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费用,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等。

      (四)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仓储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

      (五)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等。

     (六)确保质量安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爱粮节粮减损行动等。

      重点考核事项和指标详见《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依据《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汨罗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查。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镇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4~5个被抽查的镇,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镇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核查和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范围,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人民政府予以表扬,相关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对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