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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
来源: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8-06-28 10:19
浏览量:624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05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长盛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853852109

法定代表人:何建辉

经营场所:汨罗市新市镇新桥村26号

我局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污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86mg/L、氨氮为78mg/L、总氮为90.1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3.28倍、8.75倍、6.5倍。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已超过了国家标准,构成环境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6日将监测报告直接送达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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