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8-1372525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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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10号

 

当事人:杨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xxxxxx

经营场所:汨罗市屈子祠镇新茶村

经群众举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10年起在汨罗市屈子祠镇新茶村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同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该牲猪养殖场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生产废水排入到周边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2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但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对自己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营生猪养殖场的环境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生产,并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