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31号
当事人:汨罗市**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H71U00
经营者姓名:张**
经营地址:汨罗市桃林寺镇赤卫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5日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赤卫村的生猪养殖项目,于2018年3月6日经我局批准,获得环评批复(汨环评批〔2018〕**号),但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环评要求处理养殖废水,将养殖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外排,涉嫌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审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裁量审议结果,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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