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8-1450041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1-30 公开日期 2018-11-3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汨罗市恒泰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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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39号

当事人:汨罗市恒泰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9858772XD

法定代表人:范**

住所:汨罗市罗江镇**

2018年6月11日省蓝天利剑督察组、2018年6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罗江镇**内年生产1万套木制家具建设项目的喷漆车间喷漆工序,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作业,致使部分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置。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10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