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9-1475116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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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4 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7.2 监督与检查

7.3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汨罗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汨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各部门和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程序,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城市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健康

以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根本目的,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参与空气质量指数评价的主要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缩短空气污染持续的时间,减小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预防为主、分类控制

尽量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以预防性减排措施为主、强制性减排措施为辅的应急方案,针对不同的减排对象进行分类控制,谨慎使用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3)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污染的程度采取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类控制。根据不同排污对象,实行部门分类管理,既坚持满足应急管理的需要,又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

(4) 加强预警、科学处置

加强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环保、气象部门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健全沟通会商机制,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建立完善应急专家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储备相应的应急技术, 做到科学处置。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汨罗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卫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本预案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和意见,并提交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向相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工作。

2.2.3 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报市指挥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及预报预警,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及时组织采取人工作业措施改善局部天气状况;适时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会商。

市卫计局:负责宣传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及时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告知信息,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针对各类不同天气污染情况落实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查处上路行驶的尾气超标排放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市工信局:负责做好大气污染型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市农业局:负责依法依规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市域内土地整理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监察局: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数据库,在城市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时,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1) 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市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发布全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环境空气污染等级预报。

(3)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将可能造成城市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经预测,未来连续72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200,小于等于300时,发布Ⅳ级预警信息。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未来连续48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300,小于等于400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未来连续24小时内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400,小于等于500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未来连续24小时内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500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市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实时监测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按照预警等级,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通过电话、传真和微信工作平台等途径进行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等。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4 预警措施

3.4.1 Ⅳ级预警措施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3.4.2 Ⅲ级预警措施

在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跟踪监测,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变化作出准确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3 Ⅱ级预警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在岗带班制。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4 Ⅰ级预警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严密监测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第一时间向公众更新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布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跟进落实。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分别按预警级别开展相应应急响应的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启动Ⅳ级响应措施。

4.3.1.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协调市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发布公众告知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4.3.1.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城区主要道路洒水保洁频次;落实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车辆的密闭覆盖管理措施;及时对市城区垃圾进行清扫、收集,保持道路清洁,依法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和树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依法督促城区及周边乡镇建筑工地落实覆盖裸露地表、进出道路硬化及进出车辆清洗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加强农村大气环境监督检查,依法禁止重污染天气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依法督促城区及周边乡镇土地整理项目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督促城区及周边乡镇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依法督促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和作业车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3.2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4.3.2.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市政府办,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治疗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协调市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4.3.2.2 强制性减排措施

依法禁止“黄标车”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大队)

加强一般废气排放企业执法检查,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依法督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督促供电企业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落实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洗保洁1次/天,保持道路清洁,控制道路扬尘;加强街道占道餐饮经营管理,禁止露天烧烤、出店经营餐饮和燃放烟花爆竹;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车辆停止运输;监督市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督促城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停止施工作业,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依法督促城区及周边乡镇土地整理项目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督促城区及周边乡镇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依法督促交通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落实交通建设工地、堆料场、取弃土场洒水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3.3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4.3.3.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运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市政府办;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预防、控制与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协调市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落实中小学生停止室外活动、幼儿园学生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4.3.3.2 强制性减排措施

依法督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督促供电企业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停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依法督促燃煤企业(燃煤发电企业除外)以及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拌料站等粉尘排放企业停止生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洗保洁和洒水保洁至少各1次/天,落实市城区路面全天保湿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3.4 I级响应措施

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I级响应措施。

4.3.4.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协调市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公众告知信息,电视台、公共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公众告知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落实中、小学校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4.3.4.2 强制性减排措施

依法督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督促供电企业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停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企业监管制度,依法督促二氧化硫等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减排或停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启用机动车单双号临时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大队)

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速空气中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沉降。(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3.5  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上述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可适时调整。

4.4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政府发布响应终止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市政府和上级机构。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值班电话:12369,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开展演练。

6.2 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负责人、联络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 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途径,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监督与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划分标准,实时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予以修订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