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0-1704239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5-14 公开日期 2020-05-1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11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岳环罚决字〔202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岳望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端良

详细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三一大道500号金色比华利大厦21楼2101-2102房

湖南省岳望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负责运营京港澳国家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湖南岳阳至长沙项目的汨罗境内路段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京港澳国家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湖南岳阳至长沙段(复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357号)、营业执照复印件、高速收费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