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1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何**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
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1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初期雨水收集池设施运行不正常,初期雨水收集池回流泵已拆除,部分设备清洗废水进入厂区雨水沟并经由初期雨水收集池溢流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4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缂傚倸鍊搁崯顖炲垂瑜版帗鍋熸い鏍仜閹瑰爼鏌℃径瀣嚋缂佸偊鎷� | 缂傚倸鍊搁崯顖炲垂瑜版帗鍋熸い鏍ㄧ〒閻濆爼鏌eΔ鈧悧濠囷綖閿燂拷 | 闂備胶枪缁绘劙宕㈤弽顐ュС妞ゆ帒瀚粻锝夋煙鐎涙ḿ鐭嬬紒顕嗘嫹
濠电偞鍨堕幑渚€顢氳閹便劌鈻庨幘瀛樻珫濠殿喗锕╅崢鑺ユ叏閵堝洨纾介柛鎰ㄦ櫓濞堟梻绱掗弮鍥х厫缂佸倸绉归幃婊兾熼崗鑲╂В闂備浇銆€閸嬫捇鏌涢…鎴濇灓闁烩晛閰i弻娑㈠籍閸屾矮绮堕梺鍛婄懄濞叉粓鍩€椤掆偓缁犲秹宕愰幋锕€鐒垫い鎴f娴滈箖姊洪崷顓ф殰闁瑰嚖鎷� 闂備礁鎲″濠氬磿閹寸姵顫曢柡澶婃櫇瑜旀俊姝岊槾缂佸瀚伴幃浠嬵敍濮橆兘鍋撹ぐ鎺戞辈闁绘梻鍘х粻鍙夈亜閺冨洤浜规繝鈧导瀛樼厪闁糕€崇箰娴滃墽绱撻崒姘殲闁搞劌缍婇幃鐢割敍閻愭彃鍞ㄩ梺鎼炲労娴滅偛危閺囥垺鐓熸い鏃囧吹缁涘繒绱掗幉瀣4306810001
婵犵數濮崑鎾翠繆椤栨碍鎯堢憸鏉挎缁辨捇宕橀埡浣轰淮闂佷紮绲婚崝宥咁嚗閸曨垰鐐婂瀣捣閻涳拷43068102001119闂備礁鎲¢悷閬嶅箯閿燂拷闂備線娼уΛ宀勫磻閿燂拷 濠电姰鍨煎▔娑樏洪敃鍌樷偓浣割吋婢跺﹦鐓戦梺鍛婂灟閸婃绮i敓锟� 婵犵數濮崑鎾翠繆閵堝洦鍤昉濠电姰鍨奸鎰板箯閿燂拷13009704闂備礁鎲¢悷閬嶅箯閿燂拷-1 闂備浇澹堟ご绋款潖婵犳碍鐒鹃柟缁㈠枟閸嬨劌霉閿濆懎鏆熸俊顖氱墦閺屻劌鈽夐搹顐㈩伓0730-5242830
婵犳鍠栫粻宥夊礉鎼达絿绀婇煫鍥ㄦ礃閺嗘粓鏌涚仦鍓р姇闁哄妞介獮鏍偓娑欋缚閻瞼绱撳蹇斿
闁诲海鏁婚崑濠囧窗閺囩喓鈹嶅┑鐘叉搐缁€鍌涖亜閹达絾纭堕柤绋跨秺閺屾稑鈻庡▎鎰伓
婵犳鍠栫粻宥夊礉鎼达絿绀婇煫鍥ㄦ礃閺嗘粓鏌涚仦鍓р姇闁哄妞介獮鏍偓娑欋缚閻﹤霉濠婂嫭绀嬬€规洩绻濋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備焦瀵х粙鎴︽偋閹剧粯鍋ょ€广儱顦粈澶嬬箾閹寸偟鎳勫┑顔哄€楃槐鎾诲礃閳哄﹥顓虹紓浣瑰敾閹凤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