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3-2136979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1-28 公开日期 2023-11-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3〕019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环罚决字〔2023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智丰胶合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投资人吴**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0月12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年产15万把木质椅子整治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对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3〕019号)及我局2023年1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