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质改造及二期扩建2.5万m3/d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来源:汨罗市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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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质改造及二期扩建2.5万m3/d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向公众公告本项目如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质改造及二期扩建2.5万m3/d项目

建设单位:汨罗市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改扩建

项目概要: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位于汨罗市归义镇(原城郊乡)百丈村,拟投入15496.84万元在原项目的基础上建设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质改造及二期扩建2.5万m3/d项目,本项目提质规模为2.5万m3/d,扩建规模为2.5万m3/d。改扩建后污水预处理依托一期工程,污水主体工艺采用氧化沟/改良AAO工艺,深度处理采用沉淀+D型过滤+次氯酸钠消毒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5×104m3/d处理规模的速沉池、中间提升泵站及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加氯加药间;新建2.5×104m3/d处理规模的改良型AAO生化池、二沉池、污泥泵站;改造一期粗格栅及提升泵房、一期旋流沉砂池、一期氧化沟,并将现有污泥脱水加药间改造为仓库及鼓风机房;将一期二氧化氯消毒设备改为次氯酸钠消毒设备;新增生物除臭装置对全厂臭气进行处理。以及厂区工艺管道建设。出水水质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泥含水率为60%,处理后的尾水排入李家河至汨罗江。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环保工作。尽量缩短施工期,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的作业时间,施工期间的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避免大面积开挖与恶劣天气作业,减少水土流失;使用商品混凝土,采用洒水‘覆盖篷布和设置防尘网等防尘措施,减少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污染;合理选取车辆运输时间、路线,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点和环境敏感点,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弃土交由渣土板统一处理,项目建设不单独设取土、弃土场。

2、运营期

(1)水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水及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纳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中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后排入李家河至汨罗江;落实报告书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原料存放区、生产车间地面等的防腐防渗工作,进行地下水跟踪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营运期主要为格栅、旋流沉砂池、氧化沟、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产生的NH3、H2S。NH3、H2S经加盖抽风+生物滤池除臭+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有组织达标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厂界标准值,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标准。

(3)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设备噪声采用隔声、减震、吸音、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东、南、北边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标准。西边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评价: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建立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管理台帐。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各类危险固废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并切实做好暂存场防腐防渗工作,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运至汨罗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落实以上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认为本项目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汨罗市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倪聪元      联系电话:18627558579  

单位名称:湖南志远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肖工    电话:18374830832    E-mail: 1728668323@qq.com

五、公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该项目建设予以公示。公众对本建设项目现状及以上内容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电话、书面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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