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3-2093622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7-26 公开日期 2023-07-2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碧水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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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汨罗市“碧水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汨罗市“碧水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细化分解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汨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汨罗市“碧水攻坚战”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着力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守护好一江碧水”首倡地的政治责任,以减污降磷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全市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擦亮汨罗生态底色,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1.水质综合指数改善。到2025年底,汨罗市水质综合指数(CWQI)排名稳定进入全省前100位,汨罗市水质综合变化指数(CWQI)排名稳定进入全省前60位。

  2.断面水质达标率提升。到2025年底力争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88%、考核达标率100%,省考断面水质优良率94%、考核达标率100%,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率100%,不出现劣V类水质断面。

  3.国、省控断面总磷浓度下降。到2025年底汨罗江南渡国考断面稳定实现年均总磷浓度≤0.070mg/L,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省控罗江入汨罗江口断面稳定实现年均总磷浓度≤0.070mg/L,其他指标达到Ⅱ类水质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1.深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建设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更新修复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增设调蓄拦污设施等工程措施推进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T/d)和直接向国、省考断面重点管控水域排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500T/d)要增设深度除磷净化设施(装置),枯水期等特护时期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其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20)一级标准。到2025年底,完成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低于100mg/L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住建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速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截污断源、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黑臭水体整治要求,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完成全市排查出的纳入国家清单的68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其中2022年底前已完成整治19条)。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消除农村较大面积的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3.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和环境敏感区周边村庄为重点,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稳步推进农村用户厕所建设和改造,强化农户生活污水分类处理处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40%;其中汨罗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00%。(生态环境分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牵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二)加力开展养殖污染治理

  4.落实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立即关停退养,禁养区外沿江、河、湖、库、排(干)渠岸线500米内实施限养管理,禁止新增养殖场和扩大养殖规模,引导现有养殖场逐步退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5.完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年出栏50头(标准猪)以上的养殖场(专业户)必须100%配套粪污贮存、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设施装备,废水达标排放(执行总磷浓度≤0.2 mg/L标准);年出栏50头(标准猪)以下的零散养殖户必须100%配套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装备,实现粪污全部综合利用;坚决取缔一切外排粪污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6.天然水域禁止投肥投饵养殖。天然水域(开放性湖泊或常水位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水域)严格执行“人放天养”,禁止投肥投饵养殖,重点国、省考断面及汨罗江一级支流沿线的湖(库)常态化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投肥投饵养殖等破坏水生态行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7.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综合利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域推广“三池两坝”或“四池三坝”“生态湿地”等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池塘生态化改造、稻虾连作共作、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模式,确保尾水排放达到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一级标准;枯水期尾水原则上循环综合利用不外排,确须外排时执行总磷浓度≤0.2 mg/L的严格标准。(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三)强化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8.完成重点排污口排查整治。按“有口皆查”原则做好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汨罗江、罗江、湄江车队河、白水江重点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清单台账。(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9.规范监管排污口。按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纳污能力及洞庭湖总磷控制与削减要求,从严控制新增入河(湖)排污口的数量,严格落实总磷等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总量指标。督促指导排污口责任单位加强排水管理,落实水质管控要求,非必要不排水,外排水质必须检测达标排放;枯水期外排水质执行总磷浓度≤0.2 mg/L的严格标准。(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10.开展排污口生态修复。在汨罗江沿线重点入河排污口前端因地制宜建设或修复一批生态拦截净化设施、生态缓冲带、小微湿地,起到截留与削减入河污染负荷、提升净化水质、恢复生态的作用。(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四)狠抓船舶码头污染治理

  11.实施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全配套。监督检查在岳阳市注册的运营船舶的生活垃圾、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等废弃物暂存处置设施配套情况,新注册船舶必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才能予以登记注册;已注册船舶限期改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注册的运营船舶100%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交通运输局负责)

  12.加强船舶废弃物接收、转运、处置执法检查。以汨罗江、洞庭湖、湘江汨罗段航道为重点,加强对过往船舶废弃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依法处置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限航、禁航等措施督促整改,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市内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率100%。(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加快港口码头作业区提质改造。加快营田港总体规划确定的现有、新建、改造的港口、码头、作业区提质改造进度,2025年前全部配套规范的船舶生活垃圾、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等废弃物岸上接收设施,建立并落实完善的暂存、转运、处置制度,实现码头和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严厉打击侵占岸线、水域、滩涂,开展非法作业等行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14.大力推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等绿色种植技术。实施有机肥代替化肥,采取绿肥种植、秸秆还田、粪污还田等措施,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现全市农作物单位种植面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农药使用量逐年减量1%。到2025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农业农村局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15.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在耕地空间规划布局中建立农田排水缓冲系统,采用生态沟渠、蓄积池等措施治理农田退水,积极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综合试点工程。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和入汨罗江、罗江、白水江等重点水域的农业排灌渠(闸)整治。(农业农村局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六)加强工业涉水问题排查整治

  16.持续开展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园区涉水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立环境问题动态清单,按要求制定“一园一策”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工业园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2023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评估及年度问题整改,健全完善园区污水和雨水排放监管制度。2024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已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增设深度除磷设施(装置),枯水期等特护时期执行总磷浓度≤0.2 mg/L的严格标准。(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引导化工、石化、污水处理、肥料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及食品制造业开展清洁化生产改造,提升废水排放标准;督促“双超”(超标、超总量排污)“双有”(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或废弃物)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广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18.在全市范围内倡导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加大对无磷、低磷及替代洗涤用品使用的宣传力度,加强洗涤用品市场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抽检生产、销售、使用洗涤用品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三无”、假冒伪劣和高磷洗涤用品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妇联、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乡镇负责落实)

  (八)突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19.保障河湖生态用水。建立枯水期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机制,在保障群众基础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分配水资源,调度水库泄水量,维持国、省考水质监测断面所在流域河湖生态基流。加强监管除自来水厂外的高耗水行业(企业),合理调整重点用水单位的供水量和供水时间,监督高耗水行业(企业)错峰用水。(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试点断面生态缓冲带建设。在汨罗江、罗江、国、省考断面上游3公里、下游0.3公里区域,因地制宜划定河流生态缓冲带。到2025年,全市至少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建设或修复试点项目1个。(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河湖湿地生态修复。开展河湖滩涂湿地生态系统现状调查与监测评估,通过微地形或微生境改造、植被恢复等技术措施,结合排污口小微湿地构建,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修复,逐步恢复河湖沟渠港汊等区域的湿地生态功能。(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水域监管

  22.强化涉水工程监管。禁止在国、省考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3公里、下游0.3公里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经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实施的清淤疏浚、河道施工、交通工程等建设或活动,须依法依规审批并提前3个月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管;严格监管敏感区内防洪、交通运输、取排水等活动。加强重大涉水工程附近的水质监测,因相关工程建设或活动导致下游断面水质超标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下降的,应立即停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利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23.强化断面水质管控。强化枯水期、高温期水质应急管控,制定详细的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落实应急监测和数据通报制度。建立水环境质量河(湖)长负责制,将河湖水质达标和断面水质管控作为河湖长制工作重点内容,纳入各级河湖长巡河、调度、讲评等日常工作,作为河湖长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及市直相关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市生环委办负责“碧水攻坚战”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调度;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管控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调度,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整治水环境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帮扶工作。

  2.细化分解任务。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照本行动方案,结合《岳阳市“十四五”地表水国、省控断面考核目标(2023-2025年)》,迅速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管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地,并将年度工作方案报市生环委办备案。

  3.强化调度督办。市洞庭清波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对各镇及相关市直部门落实碧水攻坚战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挂牌督办、约谈,对断面水质下降或总磷等指标不降反升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视情况移送市纪委监委精准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