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2/2017-1135576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7-10-11 | 公开日期 | 2017-10-11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57号
当事人:陈范葵
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707116217
住所:汨罗市古仑乡仰山村五组
经营场所:汨罗市三江镇智丰片区广联村2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7日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擅自在汨罗市三江镇智丰片区新辅村建设页岩砖加工项目,于2013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8月18日再次检查,你仍在生产,且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3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项之(二)的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页岩砖加工项目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