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7-1135583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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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81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新华鑫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85366984C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廷跃

经营地址:汨罗新市镇团山村14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4日、5日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登记记录2016年以来的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1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