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7-1135587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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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82号

 

当事人:虞星奇

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704252613

经营场所:汨罗市川山坪镇天井山村

经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8日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汨罗市川山坪镇天井山村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并于2009年12月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但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17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之(一)的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