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7-1135588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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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83号

 

当事人:舒利志

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511182639

经营场所:汨罗市川山坪镇芭蕉村下大屋组

经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2日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汨罗市川山坪镇芭蕉村下大屋组建设山沙石开采加工(清洗)项目,该项目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水土流失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18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壹万元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之(一)的裁量依据,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综合以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山沙石开采,并恢复原状;

2、共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