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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11-06 公开日期 2018-11-0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案罚字〔2018 〕124 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案罚字2018 〕124 

        

关于**镇**社区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药品

采购验收记录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镇**社区卫生室;住所:汨罗市**镇**社区;负责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430681000***

2018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尚辉(行政执法证:湘06062600037)、戴敏(行政执法证:湘06062600112)在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不能提供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有9月份购进药品的凭证,但仍不能提供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当日,我局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购进药品时没有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且在2018年8月16日被我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认可;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事实;  

证据四:对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证据五:药品购入凭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被责令整改后有购入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及发表无异议的意见,且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18年 11月 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案告〔2018〕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当事人当面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

综上所述,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成功、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