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18-1442384 发布机构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1-02 公开日期 2018-11-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07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2018107

          

关于汨罗市******卫生室采购药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案的处罚决定

 

    人:汨罗市******卫生室

构地 址:汨罗市******

营性 质: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号:*****

20181020日,执法人员在汨罗市*****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使用药品的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购药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9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使用药品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遂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罗城责改字〔2018〕109号),责令其限期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然无法提供所使用药品的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一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之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系采购药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