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20-1698264 发布机构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5-12 公开日期 2020-05-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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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通知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亟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予以规范。我们结合汨罗的实际,拟制了《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股 陈佳

联系电话:0730-5228969 电子邮箱:123751854 @qq.com

附件:

1、《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3、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47号)《岳阳市市长质量奖》(岳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汨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3年评审一次。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2个,提名奖为2个,个人为2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汨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质量工作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材料,委托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相关评审工作和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国内)领先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根据现场评审名单,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现场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过程接受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执行评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评委会委员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个人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好十八大报告中关于 “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和李克强总理关于“推动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要求, 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的引导和驱动作用,通过评奖,树立质量标杆,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011-2020年)》、《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47号)和《岳阳市市长质量奖》(岳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特此说明。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汨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