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24-2184261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12 公开日期 2024-03-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4〕25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 事 人:湖南汨江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Y****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双创园东边栋2楼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号:430681196412******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

  经营范围: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7日,本局收到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湘环发〔2023〕75号)(以下简称抽查通报)、《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检查问题或缺陷佐证材料清单》,上述文件的内容显示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和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

  2023年12月8日,本局收到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湘环办〔2023〕192号)(以下简称排污通报)、《重大数据质量问题移交清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问题汇总表》,移送函的内容显示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本局于2023年12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再次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交办通知书上显示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将当事人上述两案合并调查。

  现查明:2023年9月15日,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检查组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出具了《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和《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监测机构名单及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本局对检查表和问题清单中列举的问题以及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当事人具有如下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对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地下水、土壤项目检测,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编号为MJJC2210003的检测报告。该报告土壤六价铬采样日期为2022年10月7日,分析日期为2022年10月11 日,超过了规定的保存期,未能提供土壤样品制备记录和采地下水洗井记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只校准了火焰原子化器,报告中土壤铊采用了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对汨罗市彩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废水检测项目进行检测,于2023年6月5日出具编号为MJJC2306017的检测报告。该报告中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中方法依据只写HJ494-2009,未写HJ91.1-2019; 未体现采样容器材质等信息,样品流转被询记录表中样品容器栏均写为“P.G”,未按实际情况记录,无法溯源采样是否规范。3、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对湖南省汨罗市国家税务局新市分局的室内空气检测项目进行检测,于2023年7月6日出具编号为MJJC2307035的检测报告。该报告中无苯系物标准曲线谱图、峰面积及浓度信息,仅有线性方程;苯系物样品采集不符合方法要求。4、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对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废水检测项目中,对超过有效保存期的废水样品进行了检测并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JJC2206040)。5、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受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屈原分局委托对屈原管理区营田垃圾填埋场的废气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出具的编号为MJJC2302011的检测报告,该报告颗粒物浓度分析原始记录表中,颗粒物使用GB/T15432-1995检测,样品结果采用标况浓度,未按2018年8月13 日发布的该标准方法修改单采用颗粒物实测状态浓度。6、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对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废气、废气、噪声检测项目中,未对该项目点位信息进行采集而伪造信息进行检测并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JJC2303069)。7、当事人土壤制备室中有离子计等检测设备、总硬度和氨均在同一个房间(理化室)检测,存在交叉污染。8、当事人理化室酸缸用塑料箱存放未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不通风且不防渗,存在安全隐患。9、当事人土壤风干室无通风设施。

  另查明,当事人出具的上述检测报告均是按合同进行收费的,合同有半年一签、有全年一签,每一份合同所涉及到的检测项目跟检测费用均不同,上述检测报告的费用和获利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的事项以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案件移送函》两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和其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监测机构名单及问题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和其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六、《重大数据质量问题移交清单》、《排污单位自省监测检查问题汇总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岳市监交办〔2024〕1号)1份及相关证据材料(共计74页),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八、涉案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8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和其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九、《关于2023年度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关于2023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已及时进行整改;

  证据十、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和其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十一、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9份,证明你公司出具涉案检测报告的收费情况。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当事人已签名或签章且未提出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4年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4〕1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涉及上述违法事实1、2、3、4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二、当事人涉及上述违法事实5、6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三、当事人涉及上述违法事实7、8、9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应给予3万元罚款,但鉴于当事人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的行为及时制定了整改报告并已整改到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第九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该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