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30
索引号 506/2018-1391645 发布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防办发〔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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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防办发〔2018〕10号)


各市州人防办,省办机关各处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人防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审批条件

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省定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之一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 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 100米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省定收费标准征收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确实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超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总面积的部分,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项目,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混合型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农民(居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七)易地扶贫搬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国家授权省级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的,按省政府规定予以减免。

(八)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人防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防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可以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附件

可以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1.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除办公楼、宿舍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

2.物流项目: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

3.公益建筑:独立修建的市政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设施;

4.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

5. 军事建筑: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