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索引号 43060000/2016-686548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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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汨政行复字[2016]002号

申请人:杨X,男,湖南省汨罗市人,196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xxxxxxxxx,家住汨罗市汨罗镇。

被申请人: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余亚星,该局局长。

地址:汨罗市市委大院

第三人:汨罗市古培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陆X,该校校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汨市工伤认字[2015]1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16年元月7日依法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杨X、被申请人代理人廖XX、陈XX,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陆洪到会参加听证活动。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古培镇初级中学教师,受派遣赴新化县坐石乡石桥中学支教。2015年4月28日其在石桥中学带领学生进行篮球训练时扭伤腰部,当时自认为伤无大碍,没有就医治疗。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在新化县石桥中学上完第三节课后返回办公室途中,因为劳累过度突然跌倒,后发展为致使双下肢瘫痪、大小便障碍。经医院初步诊断为马尾神经受损。申请人认为自己既往体健,此次急性马尾神经受损,时间短,损伤重,而且发病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申请人称: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病非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陈述其2015年4月28日带领学校篮球队队员训练时不慎将腰部扭伤,当时没有去医疗机构诊断,无法确认其扭伤程度。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休息几天后又继续上课”的情况,说明扭伤并不严重不影响工作。2015年6月12日申请人在二楼上完第三节课后,返回一楼办公室途中突然摔倒,事发时没有收到任何外力物的影响,也没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申请人从2015年4月28日腰部扭伤到6月12日因脚麻木无力突然摔倒在地,时间相隔46天,根据新化县人民医院和解放军163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人的症状属于明显病理反应,腰椎间盘突出、马尾综合征、腰椎退行性病变都是腰椎病的一些主要疾病症状。故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请求本机关依法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第三人称:申请人杨X支教前在古培镇初级中学工作多年,期间没有发生类似病情,且多年从事体育教学,身体健康。申请人病情发生在受上级派遣赴新化县支教工作期间,病情严重。请求认定为工伤。

经查:申请人杨X系第三人汨罗市古培镇初级中学教师,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受相关部门派遣赴新化县坐石乡石桥中学支教,担任物理教学并兼任该校篮球队教练员。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进行篮球训练时扭伤腰部,当时没有就医治疗,自己贴膏药治疗。2015年6月12日上午申请人上完第三节课后返回办公室途中因脚部麻木突然摔倒,次日被送新化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送解放军163医院救治。经新化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3/4椎间盘向后突出、腰4/5椎间盘向周围膨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并向左后突出、办法骨性椎管狭窄;2、腰椎退变、腰2/3椎小关节退变。解放军163医院进一步诊断为:1、马尾综合征;2、腰3/4椎间盘突出;3、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椎管骨性狭窄;4、腰椎退行性病变。对于上述申请人身份和受伤时间、地点、受伤过程、医治经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均不持异议,且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抽调支教老师的相关文件、申请人病历资料、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证人曹某亲笔证词、书证新化县坐石乡石桥中学2015年上学期作息时间表、石桥中学2014-2015年度职工工作安排一览表、石桥中学2015年上期课程总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认定。事发后,申请人杨X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申请,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申请人杨X因病非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医院诊断申请人的四个病症(1、马尾综合征;2、腰3/4椎间盘突出;3、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椎管骨性狭窄;4、腰椎退行性病变)是因病还是因伤所致?2、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组织进行篮球训练时扭伤

腰部与后面出现双下肢瘫痪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关联?经本机关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核实,申请人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椎管骨性狭窄、腰椎退行性病变两个症状均为申请人自身病变所致。临床医学认为,马尾综合症、腰椎间盘突出成因既可以是因为自身疾病所致,也可是因为外伤所致,但外力导致的马尾综合症、腰椎间盘突出一般会当即出现剧烈疼痛、双下肢肌力减弱、大小便障碍等系列症状,并伴有腰椎骨折可能,综合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本机关没有发现申请人所述受伤时件发生后就医过程中有椎管骨折,当即出现马尾综合征表现等情况出现,申请人自己陈述2015年4月28日扭伤腰部后没有就医,休息几天后仍继续工作,亦证实2015年4月28日腰部扭伤后并非是导致出现马尾综合症、腰椎间盘突出的外力原因,故申请人主张因外力导致出现上述症状缺乏事实依据。结合申请人确诊的椎管骨性狭窄、腰椎退行性病变等原因,本机关认为马尾综合症、腰椎间盘突出仍由自身疾病所致,即便存在申请人所述腰部扭伤的情况,该外力也只是导致上述已经存在的症状外在表象加剧。本机关同时核实,申请人上述症状亦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因病非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汨市工伤认字[2015]1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汨市工伤认字[2015]1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