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64/2023-2132952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1-14 公开日期 2023-11-1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发布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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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发布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梳理公布5起我市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举一反三,以案为鉴,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红线,共同守护燃气安全。

 

案例一:某单位家属楼改造施工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1,某单位家属楼提质改造安装电梯项目,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造成管道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处理结果

1.赔偿管道燃气经营者损失;

2.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鲁某某涉嫌违法经营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鲁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查明,鲁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9月起多次利用川W**958小货车从岳阳县某燃气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运送至汨罗市长乐镇贩卖,初步统计经营数额达94775元,数额较大。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程序规》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处理结果

1.鲁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涉案经营数额较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移送汨罗市公安局处理。

2.岳阳县某燃气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程序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移送岳阳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处理。

 

案例3:汨罗某燃气公司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4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发现汨罗市某饭店南边巷口和某小区部分户外燃气设施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随即向主体责任单位汨罗某燃气公司下达了《隐患整改交办函》要求该公司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我局。5月5日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隐患整改交办函》指出的各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依然存在,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对汨罗某燃气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杨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杨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明,杨某某自2022年1月起擅自收集周边居民液化石油气钢瓶,到湘阴县某液化石油气站充装购买液化石油气再销售给用户,从中获取利益,截至4月28日共计经营数额36300元整,违法获得利益7060元整。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程序规》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三)处理结果

1.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7060元整的行政处罚。

2. 湘阴县某液化石油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程序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移送湘阴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处理。

 

案例5:汨罗市某液化气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6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汨罗市某液化气供应站入户安检资料不完善,未对部分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汨罗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对汨罗市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