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
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提高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
充分发挥国家重点档案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
,
是指由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档案开发项目以及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
,
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为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库
。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科学立项、追踪问效的原则
,
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
负责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度建设、项目审批、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项目分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项目申报、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
第七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为项目实施主体
,
负责本馆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储备库的建立与管理
。
预先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方可申请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申请后补助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立与管理
。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级国家档案馆拟进入项目储备库项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
第十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份提出申请
,
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实行资源馆际互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馆际联合申报项目
,
各地应优先纳入项目储备库。馆际联合项目仅限省内各级国家档案馆之间的联合项目
,
且联合单位不得多于10家。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每年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
经与省级财政部门商定后,统筹组织所辖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家档案局、财政部提出立项和预算申请
。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
,
各地根据“十三五”期间本地区待编目国家重点档案数量,按年度进行综合平衡后
,
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年度拟完成文件级编目档案数量。
(二)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项目
,
国家档案局指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任务需要按年度申报
。
(三)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项目
,
各地每年申报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个。馆际联合项目要明确牵头单位
,
由牵头单位领衔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分期实施的项目
,
结项时间最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四)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
各地依据国家档案局的专业评估指标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项目、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项目的申报单位要按照要求编写《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申报书》
。
项目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与意义、项目内容与目标、项目任务分工与责任主体、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等。项目申报书随各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一同报国家档案局、财政部
。
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
,
国家档案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重点对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开展评估论证
,
国家档案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财政部报送审核后的相关因素。
(二)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项目
,
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年度预算申请以及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衔接等开展评估论证
,
国家档案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三)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项目
,
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背景与意义、项目内容与目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申请和年度绩效目标等开展评估论证
,
对主题贴合选题方向、开发前期工作完备的专题开发项目以及馆际联合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国家档案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
,
并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四)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
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按照专业评估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
,
并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
项目入库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
。
第十六条 后补助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地方自行组织并已完成的、社会效益突出且中央财政未资助过的国家重点档案开发项目
,
可申请后补助支持。申报项目须是申报年份最近2年内完成的项目
。
省级行政档案管理部门统筹组织所辖区域内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各地每年申报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
(二)申报单位需要提供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成果和资金支出佐证材料以及后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
(三)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
重点审查项目完成质量、社会效益影响、地方投入情况以及后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国家档案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后补助支持项目
,
并向财政部提出后补助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拟补助经费不超过申报项目的总投资额
。
第五章 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
(一)项目预算一经下达
,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申报内容,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
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
(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负责制
,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
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方向、项目完成质量、档案安全负总责。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责任人
,
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三)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与机制
,
把握正确政治导向,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
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确保档案绝对安全
。
(四)馆际联合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各参与单位
,
共同做好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
验收工作要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二)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
,
分别报全国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全国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全国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由目录中心组织验收
,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项目、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
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验收。
(四)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项目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国家档案局适时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
(五)后补助项目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国家档案局适时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管理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完成后
,
项目成果分别移交全国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全国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全国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
(二)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项目、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项目验收完成后
,
项目成果材料报国家档案局。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
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重点对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情况、档案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
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对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失职失察等行为,造成项目实施不力或档案安全出现问题的
,
视情况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
,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
,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