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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鼓励企业主板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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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鼓励企业主板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汨罗市鼓励企业主板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为支持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主板上市融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汨罗市的拟上市企业。每年在我市的企业中确定2~3家上市对象,对其进行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证券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金融证券办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规定除支持主板(含A股、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支持企业借壳、海外上市。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为总召集人,金融证券办、发改、工信、商务粮食、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科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国税、地税、农业、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地点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企业上市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企业在上市辅导期间(三年)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企业在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奖补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二)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形成个人所得税财政收益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由财政全部奖补给纳税人。

(三)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从市财政中抽取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通过直接投资到创业企业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企业上市。

第五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减免的一律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六条   在土地使用上对企业上市予以支持。

(一)拟上市企业划拨地经批准转为出让地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按“一企一议”方式执行。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第七条   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主动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信贷金融支持;市发改、财政、工信、商务粮食、科技、农业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等。

第八条   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或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市内纳税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从产业扶持资金中设立企业主板上市奖励项目,完成股改并与中介机构签约且支付了首期费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的奖励3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在A股上市的奖励6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奖励40万元。单个企业在A股上市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汨罗市相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金融证券办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商务粮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为企业上市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报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拟上市企业应向市金融证券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兑现上述奖励政策、支付聘请专家及开展培训讲座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