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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支持工业企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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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支持工业企业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汨罗市支持工业企业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的政策部署,大力支持市域工业企业发展,突出项目兴园、园区兴工、工业强市的目标要求,促进经济新常态下全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壮大规模 

(一)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年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营业额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每年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统计局)

(二)鼓励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对行业综合考核排名前10的企业,政府类扶持资金给予优先享受;对首次入选行业省级100强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入选50强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现有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每组建一个行业集团公司,并实现“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标牌”的,奖励50~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每年组织本地名优创新产品国内外展销活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销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贸促会)

二、支持企业升级发展

(四)支持企业“创安”。新创建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的工业企业(矿山、烟花和危化品企业除外),由市财政分别补贴1万元、2万元、3万元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五)鼓励企业“入规”。加强工业企业入规指导,帮助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新“入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六)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券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对积极进行股改、挂牌的工业企业,分阶段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与中介机构签约且支付了首期费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的奖励3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在主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在主板上市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80万元,在新三板、区域性股交所挂牌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七)鼓励企业“申高”。鼓励工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单位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调度。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品牌建设。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九)支持企业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发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国家、省级认定的,奖励5万元。鼓励先进设备引进。当年引进单台价款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税价)的先进装备,经科技局核定后(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②设备技术参数、工作性能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③设备为企业自身费用,并对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给予5%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鼓励建设研发中心。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汨罗设立研发中心。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汨罗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十一)支持创建创新平台。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鼓励建立产业联盟。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科技局)

(十三)鼓励建设孵化器。对企业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人才培育

(十四)重奖企业领军人物。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1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经评选授予“汨罗市杰出企业家”称号,奖励10万元,聘请为市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研究顾问”,并以其企业名称命名园区道路。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增幅15%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经评选授予“汨罗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园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引进获省级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发明奖的学科带头人、全职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以上学位(含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行业技术专利发明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在汨企业任职满5年,并获评省级以上荣誉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奖励个人5万元。(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十六)培育优秀专业人才。每年从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中评选“技工之星”和“营销能手”各10名,分别奖励2000元并通报表彰。(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以上涉及个人的奖项经评定后为终身荣誉,不重复评奖。)

五、支持企业以商招商

(十七)鼓励企业做长产业链。鼓励企业围绕自身发展,紧盯产业链上的重点企业,强力开展对接招商。对凡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按照园区拟定的产业链图谱、招商路线图,当年引进企业固定投资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以内的奖励。(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贸促会)

(十八)拓展优质招商队伍。聘请一批在汨投资企业家、大公司高管、知名商协会会长、汨籍知名人士为招商顾问,并签订委托聘用合同。每年结合项目落地情况,给予招商顾问2—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十九)鼓励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完善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加强与知名商协会、行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第三方中介人合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走市场化招商的路子,合作共建专业特色园区,实现产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贸促会)

六、支持企业融资

(二十)鼓励银行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分类支持重点工业企业,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出现清偿性风险,但长期盈利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式抽贷。每年对全市金融单位支持解决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问题进行评审,对支持力度大,帮扶企业解困明显的金融机构给予2~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二十一)建立银行恶意抽逃惩罚机制。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所有奖项评奖资格,且由市财政部门转出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

(二十二)设立工业企业续贷基金。对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以上、税收基数50万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

(二十三)鼓励企业多元化质押。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工业项目贷款较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万元;经批准的市内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市内工业企业每新增担保(放贷)贷款5000万元,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七、建立企业发展引导基金

(二十四)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落实《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规〔2015〕18号),由市政府牵头组建汨罗市工业企业发展基金,以参股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扩大发展、创新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做大做实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创建良好政务环境

(二十五)深化企业帮扶成效。由市级领导挂帅,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帮扶重点产业和重点民营企业,制定对口帮扶岗位工作职责、选派干部量化考核办法,依照“围墙法则”“挂号销号”,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重大问题交办制,定期召开企业帮扶交办会,全力化解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园区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国土、规划、报建等各项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并实行园级“无费园”政策,执行“封闭式”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困难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办理缓交税款手续,免征税款滞纳金。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对依法参保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加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七)帮助企业劳动用工。由市人社局负责为新引进工业企业免费主办两次以上招工专场,并为其新聘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或专业培训。企业对招聘的专业人才或员工自行进行专业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补贴。对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新评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评定费用,经市财政局核实后,由市工发基金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

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十八)鼓励初创型小微企业。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扶持其无门槛、零成本、低风险创业创新,实施“三免一返一补”的政策:免规费,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孵化基地的,给予创业支出费用补贴,每个企业补贴5000~10000元;免息,可获得10万元以下的贴息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30%;免担保费,可优先获得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税收奖励,对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补贴培训费,对新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当年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培训补助。(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九)扶持成长型小微企业。成立1年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且已有纳税记录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采取“一奖两补”的扶持政策: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改造升级补助,为扩大生产购置厂房或机器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贷款利息补助,可通过政府性担保、“助保贷”等获得低成本银行贷款,并根据其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十、建立企业综合考核制度

(三十)开展企业综合指标考核。对全市各工业企业根据行业类别开展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主要涵盖生产总值、税收贡献、用工及人才培训、信贷融资、安全生产、社会贡献度、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守法诚信等。对行业排行前列的优质企业在项目资金扶持、土地政策优惠、财税奖返、用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大力扶持,推动优质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烟花企业、物流企业和产业平台项目除外)。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各责任单位核定、公示,市财政按年度予以安排。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上述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落实到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进行定期监督。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已经享受本级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市审计局负责跟踪审核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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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