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21/2017-718958 发布机构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信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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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加强我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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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畜水字[2017] 6号

                  关于加强我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各镇畜牧水产推广技术服务中心:

随着畜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行业在带动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由于部分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建设时间早,起点低,业主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的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近期来,各种涉及养殖业环境污染投诉不断。为加强我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全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643号)的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汨罗实际,立足行业职能,切实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助镇政府加快禁(限、适)养“三区”的划分工作。各镇畜禽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协助镇政府形成正式文本,经镇党政会议审议后,上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此项工作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协助镇政府对本镇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详细了解每个畜禽养殖场的地址、负责人、栏舍面积、饲养规模、养殖种类、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对禁养区内必须拆除、关停和其他需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养殖户搞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转。

四、协助当地镇政府解决好本辖区内涉养的重大环境问题,并积极协调涉及养殖污染的稳控工作。

五、尽快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办发〔2017〕12号)文件精神,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加强禁止和限制养殖区管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限期搬迁或关停。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从事养殖生产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场要做好生产、销售、用药记录。

六、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洞庭湖区新增人工养殖设施,洞庭湖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禁止水产人工养殖,整治清理所有投肥投饵设施,拆除养殖网箱和围网。

七、落实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散,减少渔民养殖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要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水产养殖生物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养殖环境发生异常,可能导致水产养殖生物大面积死亡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并立即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做好畜禽水产养殖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大事,请各站对照文件,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