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索引号 521/2017-758495 发布机构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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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畜水字[2017]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

通    知

各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市畜牧水产局都印发了《动物产地检疫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动物防疫、畜禽屠宰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会议,文件和会议强调当前做好动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明确了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无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坚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及时对现有申报点进行布局调整和升级改造,配备办公场所、设备和用品,有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检疫人员。检疫申报点被撤销、检疫人员被调离岗位的乡镇要迅速恢复检疫场所和人员返岗。

(二)着力规范检疫行为。一是强化检疫队伍管理。各镇要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检疫技术培训,执法考试和警示教育等活动,提高检疫人员法律和业务素质,增强检疫人员责任和风险意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各镇每年要确保在春秋季防疫期间举行两次培训活动。二是探索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动物产地检疫,分镇责任到人。各镇动物检疫协检员和官方兽医为直接责任人,各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为主要责任人。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要求,依法受理群众检疫申报并实施现场检疫,严格检疫程序,规范检疫行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补开、虚开检疫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不检疫就出证、违规检疫出证等执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家畜禽收购贩运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主动报检意识,通过召开宣讲会、举办培训、登记备案、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养殖场户自觉履行报检义务。对有逃检违法行为的企业(养殖户)可暂停所有项目申报和补贴扶持政策。二是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宣传,重点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禽进场检疫登记制度,做好进场屠宰畜禽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全面实行检疫电子出证。湖南省已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从2016年7月1日起,动物检疫全面启用电子出证,实现检疫信息的互联共享,各镇要按上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设备到位、网络畅通、人员到位,确保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出证,凡未实行电子出证,未实现检疫信息互联共享的一律视为无效检疫证明。

(五)严格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一是做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各镇要成立以包片包村或联户的乡级防疫员或乡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职在岗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班子,切实履行监督养殖户按技术规范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职责。杜绝病死动物流向市场和餐桌,避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规范、乱丢弃等情况出现。二是监督做好公共场所乱丢弃不明死因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同样要成立与监督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同的班子,由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负总责,每月定期对辖区内的公共水域和养殖密度较高的区域周围进行巡查,一经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有乱丢弃不明死因动物尸体情况,要马上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管理办法》上面的规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不明死因动物尸体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追溯核查,一经查定有乱丢弃不明死因动物尸体的单位和个人,要报告上级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查处。

(六)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强化源头监管。完善监管对象基础信息登记全覆盖和信息核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情况,准确掌握规模养殖场(户)养殖的种类、数量、存出栏动向、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变化,严厉查处逃避检疫或跨省调入种用、乳用动物不报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痕迹化管理。二是加强运输环节管理。规范家畜禽等贩运户、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将逃避检疫贩运人、贩运车辆及养殖企业(户)纳入黑名单管理,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理。三是强化屠宰环节监管。依法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好凭证入场制度,严禁在屠宰环节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照要求,监督、指导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前检疫申报,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及其病害产品,确保病害动物及产品不出场(户)。各乡镇也要加强对乡镇集贸市场肉品经营户和零散肉类摊贩屠夫的管理,定期开展检疫监管检查工作,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二、扎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暴发重大动物疫病。

(一)做好基础性动物免疫工作。一是按上级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由乡级防疫员包片包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配一定懂业务的社会力量,成立免疫小分队,做好春秋两季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平时要督促乡级防疫员做好漏免和新增栏、补栏动物的补免工作。确保辖区内的应免动物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效果合格率达到70%以上。二是做好动物防疫培训宣传工作。各乡镇要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由乡级防疫员、养殖专业户参加的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告知书、会议宣传的形式,普及动物防疫政策,提高群众的认知度。三是要在集中免疫结束后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严防H7N9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疫情。一是要向群众养殖户宣传H7N9禽流感、布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危害性和防控重要性。二是提高综合防控能力。各乡镇要组织专门的力量对重要养殖户和重点场所定时进行督促检查,督促业主不到疫区引进动物,防控期间减少动物的交易和流通,定期做好消毒工作,搞好个人防护。一旦发生疫情,应按照规程开展扑疫工作。

(三)抓好养殖专业户等重要场所的监管。各乡镇要组织联户技术责任人,抓好专业户的防疫监管工作,每年每户上户督查不少于四次。督促养殖户按规定做好动物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苗管理、综合防控等工作。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做好痕迹化管理工作。

(四)严格疫苗等防疫物资的管理。一是各乡镇要明确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专管员和负责人,完善规章制度。二是完善硬件设施,保障疫苗、耳标等物资有专用冰箱、防疫包和仓储点。三是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按工作实际需要常年储备充足的疫苗、耳标、免疫设备、检测设备、消毒设备等。四是规范防疫物资收发程序,建立台账,不浪费,不遗失。

(五)科学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各乡镇辖区内一旦发生动物病情或疫情,应在第一时间派出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清病情和疫情,发现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迅速予以处置,确保疫情不扩散蔓延,要严把舆论导向,实行疫情信息逐级上报制。同时要主动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根据各种疫病的流行特点,提前督促养殖户和群众做好免疫、消毒、保健等综合防控工作,把疫病扼杀在萌芽状态。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