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6
索引号 ms201801/2018-1280328 发布机构 农机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农机监理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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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机监理所工作制度

 

执法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农机行政执法形象,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促进廉政和作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汨罗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是代表政府在辖区内执行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

第三条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的技术检验;驾驶员、操作手的考核;核发牌证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农业机械技术状况的完好。

第四条  强化约束机制,增强监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机车上户、办证、年度检审、考核驾驶员、纠正违章、收费等安全监理各环节业务程序,逐步推行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行农机监理人员挂牌服务,大力实施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预约服务制,公开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像貌、职务、职责要求、服务项目、服务承诺。

第六条  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汨罗市农机监理所监督电话:0730—5224330;0730—5110669。

第七条  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和回复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机监理所工作人员的执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按情节轻重从严从快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安全监理工作中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工作成绩优异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通报表扬。

 

农机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  要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准自立章程和制定土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一条  要正确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搞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要正确执行办理牌证、考核机手、检验机具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准利用职权向机手和用户索要东西、接受礼物、吃请受贿。

第十三条  要正确执行公务,遵守纪律,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准借工作之便拉关系、办私事。

第十四条  要正确执行田检路查的规定,配戴标志,证件齐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礼貌待人;不准与无关人员聊天、吃东西和酒后查车。

第十五条  要正确执行纠正违章的规定,以理服人,按章办事,一视同仁;不准耍特权、感情用事和故意刁难违章人。

第十六条  要正确执行违章处罚的规定,量裁适当;不准超越权限罚款和滥用单据或以其他形式中饱私囊。

第十七条  要正确贯彻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坚持挂牌服务,公开监督电话,热情为机手、为用户服务;不准对群众冷漠、耍态度、推诿搪塞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要立足农业,服务生产,方便机手,搞好技术指导。农忙季节进行田检路查,要积极引导农机手为农业生产服务。

行政执法违纪处分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为规范我市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广大群众对农机监理工作感到信任和满意,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条  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和过错相适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违纪和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按本制度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受违纪处分和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规定承担责任:

(一)工作人员违纪或发生过错的,由工作人员承担;

(二)农机监理执法意见经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发生过错的,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而导致错误审批的,由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有违纪或发生过错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提出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予违纪处分或责任追究:

(一)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违纪、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依纪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和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追究:

(一)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采取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三)多次发生违纪、过错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打击报复批评人、投诉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干扰、妨碍组织查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监理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其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

予以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或当面消除影响并做书面检讨,情节较轻的,处50—200元的经济处罚,涉及经济问题的,如数追偿,退返财务;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1—6个月(停职期间仅发基本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执法资格,提请局党组给予处分。

(一)向机手和用户索、拿、卡、要,接受礼物,吃请受贿的;

(二)耍特权、耍态度、摆威风,故意刁难机手、用户的;

(三)挪用公款的;

(四)超越权限罚款,滥用票据或其他形式谋取私利的;

(五)办理证照超越权限,审核、检验、考试等业务工作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

(六)截留、挪用、损毁和擅自处理先登记、保存的扣押证件、机械及其他物证;

(七)酒后查车的;

(八)票证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损毁的;

(九)不凭票办理手续或先办手续后补票的;

(十)违反档案保密管理规定,发生档案遗失的;

(十一)在单位无理闹事或聚众上访的;

(十二)日常费用把关不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在统计、财务工作中出现瞒报、漏报、不报等行为的;

(十四)工作日饮酒以及着装进入娱乐场所的(工作需要除外);

(十五)不着装、不亮证上岗执法的;

(十六)对应办事项推诿搪塞的;

(十七)暂扣证件或农业机械不开具暂扣凭证的;

(十八)不按规定标准整理档案或业务档案材料不齐全完整的;

(十九)不爱护车辆,责任心不强的;

(二十)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或开会迟到、早退、缺席的;

(二十一)未经核实,做出不恰当违纪处分或责任追究的;

(二十二)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二十三)对举报投诉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十四)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涉“农”矛盾激化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十六)个人失职、渎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十七)主动辱骂、殴打机手的;

(二十八)单人查车或处理违章的;

(二十九)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十)因工作疏忽,办理的行驶证与实际车型不符,造成后果的;

(三十一)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

(三十二)审检把关不严,出现赃车、黑车(盗抢车辆)落户的;

(三十三)酒后开车或未经批准公车私用或擅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三十四)个人擅自制作各类牌证的;

(三十五)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因个人过失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违反监理所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本办法暂未有明确的,由监理所所务会按本办法酌情查处并上报局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凡监理所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和过错行为,由主持日常事务的负责人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所务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非监理所职权范围内的,提请局党组处理,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纪或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所长、书记或分管领导反映,也可向局党组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