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6
索引号 ms201801/2018-1389216 发布机构 农机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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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摘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   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三)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五)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   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   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二)   更换发动机的;

(三)   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

(四)   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