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27
索引号 mls201803/2018-1299768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2-12 公开日期 2018-02-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公安局 关于设立涉枪涉爆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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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公安局

关于设立涉枪涉爆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

   

为切实开展好缉枪治爆行动,着力解决涉枪涉爆违法犯罪问题,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高群众安全感,汨罗市公安局号召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缉枪治爆行动中来,彻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市改革发展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凡非法持有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以及利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非法持有子弹、气枪铅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射钉弹、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并主动交出非法物品。

三、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作方法的信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凡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辖区派出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汨罗市建设路公安局办公楼一楼,举报电话:5223016)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根据举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查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查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查获合法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中查获非法持有、私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的,1支奖励500元,2支奖励1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2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20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30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子弹的,1发奖励50元,50发以上奖励1000元。

(五)查获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查获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仿真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枪,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七)破获重大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八)抓获部督或省督的我市上网追逃的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奖励。

(九)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1)举报线索属于公安机关已核实掌握的案件线索;

2)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工作中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

3)同案人检举的;

4)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汨罗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