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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01-05 公开日期 2022-01-05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罗江镇河长制工作河湖库清洁保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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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江镇河长制工作河湖库清洁保洁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

 

《罗江镇河长制工作河湖库清洁保洁制度(试行)》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罗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元月3日

 

 

 

 

 

 

罗江镇河长制工作河湖库清洁保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镇开展河湖库清洁保洁工作,进一步健全河湖库清洁保洁长效机制,根据《罗江镇2022年河长制工作计划》文件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的,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湖库清洁保洁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罗江镇范围内江河湖库的清洁保洁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明确本辖区河湖库保洁管理范围,落实工作任务,接受指导监督。镇级总河长是本辖区内河湖库清洁保洁工作的总指挥,负责对村级河长清洁保洁工作的督查。村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湖库清洁保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建立专门的保洁管理队伍,确定保洁人员,责任落买到人,保证清洁质量。各村(社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

采取指定责任单位、部门分段包干、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

式,因地制宜的完成河湖库保洁任务。原则上在河流干流按

所流经的行政村各设置1名保洁员,负责辖区内江河湖库的

清洁保洁工作

 

第三章     保洁要求

 

第四条  河湖库保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河湖库水域岸线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环境整洁,确保河道畅通。即河面无漂浮废弃物、无影响水生态杂草、河中无阻拦障碍物,对打捞出的垃圾清运至垃圾填埋点或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打捞物可按照“远离村庄,上岸方便,交通便利”的原则,设置临时堆放点,然后再进行集中清运。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堆放的打捞物对水域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二)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保洁责任竿位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市环竟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乱扔乱弃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劝导。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河湖库保洁管理措施包括:

(一)做好安全防护保障,配备必要的救生工具,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二)实行对河湖库保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作为年度考评重要依据,给予优秀保洁员适当奖励。

 

第五章     保陣措施

 

第六条  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河湖库保洁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河湖库保洁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河湖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形成镇、村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河湖库的保洁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照“确保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关资金,并负责落实。根据上级部署,镇财政根据情况安排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保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经费来源稳定长效。保洁费用应包含以下方面: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保险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用品费、打捞工具费、船只等设施设备使用及运行费、机物料消耗费、日常管理维修费,水草及垃圾清运处置费等。鼓励社会资金等多种形式的经费以公益性质参入河湖库保洁工作。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作为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做好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村(社

区)作为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保洁员作为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  罗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保洁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規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保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助能力,应对台风、洪水等突发性事件的安全指施,以乃其他安全措施。

 

第七章     行政问责

 

第十条  在日常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各村(社区)负责人、保洁员存在工作履行不到位的情况,需要追究管理责任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相应的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行政问责。

(一)各村(社区)负责人及其保洁员对保洁服务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二)河湖库保洁工作连续2次以上被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同一河湖库在30天内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对河湖库保洁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书面督办2次以上的;

(五)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后,未及时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造成水体大面积扩散的;

(六)组织、协凋、保障河湖库保洁有关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情形。

 

第十二条  镇监察组织根据被问责的情形、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被问责的单位和负贲人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三条  实施损害河湖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或在河湖库保洁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移送镇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