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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19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罗江镇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罗江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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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政发〔2019〕24号

 

罗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江镇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罗江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部门、站所:

现将《罗江镇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罗江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罗江镇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从事故查处向风险防控转变、从事后问责向事前警示转变,促进镇、村、部门站所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实行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着力增强镇、村、部门站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适用范围

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对各村、部门站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情形的,实施挂牌督办。

 三、挂牌督办内容

 (一)各村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挂牌督办”: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职业病群发事件;

2.上级有关部门督查、检查和暗访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的或造成重大失分,影响镇年度考核的;

3.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排名末位的;

5.存在较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改不力的;

6.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8.镇人民政府认为应给予“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二)镇属部门、站所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部门“挂牌督办”:

1.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主管行业、领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职业病群发事件;

2.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排名末位的;

4..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6.镇人民政府认为应给予“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四、挂牌督办程序

(一)各村“挂牌督办”程序

由市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站所联评,提出建议名单报镇政府同意后,镇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镇属相关部门站所“挂牌督办”程序

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名单,报镇政府同意后,镇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

(三)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接到挂牌督办决定后,应当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镇安委办备案。根据行业分工,由镇安委办负责督促、指导被挂牌单位整改。完成整改的,向镇安委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并请示镇政府申请摘牌;镇安委办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镇政府予以批准摘牌。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挂牌单位应在期满10个工作日前向镇安委办申请延期,镇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向镇政府提出延期建议,经镇政府批准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最多延期1个月。

五、处理措施

对被实行“挂牌督办”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镇安委会主任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将该单位纳入镇安委会重点督查范围;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期限内摘牌或年度被两次及以上“挂牌督办”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

 (四)在挂牌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对被挂牌督办的单位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实行预扣分,视实际整改情况酌情扣分,结果计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六)对工作中涉及的失职渎职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罗江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镇安委办负责人、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和镇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各村、部门站所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镇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镇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岳阳市委、市政府、汨罗市委、市政府、镇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镇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相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镇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镇安委会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约谈相关村民委员会分管负责人:

  (一)重大敏感时期发生事故或事故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三)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

  (四)30日内发生2起伤人事故的;

  (五)较大事故起数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以当年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为准);

  (六)发生事故未按规定要求配合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镇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的督导组约谈相关村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伤人事故(含涉险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伤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四)镇安委会办公室或镇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督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镇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镇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或者由镇安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镇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或者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四)镇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镇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会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对象应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镇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约谈情况应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辖区内企业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需要约谈的,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或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镇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约谈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