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28/2018-1453715 发布机构 汨罗镇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2-11 公开日期 2018-12-1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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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和市县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查对象

本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全镇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村(居)、组办企业等。

二、清查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在清产核资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清理过程中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解惑答疑。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

(四)坚持村(居)为主的原则。清产核资工作以村(社区)组织自查为主,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负责指导、监督,加强协调,妥善处置权属问题。

四、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情况登记在册,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行严格的台账监管,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自实施方案下发起,到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登记时点全市统一定为2017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方法

1. 组织发动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日,前期已实施) (1)成立组织机构。各级要成立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2)制定工作方案。要根据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可细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制定具体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 (3)进行动员部署。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组织实施。 (4)开展业务培训。镇村各级要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开展工作的方法,为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保证。 2. 全面清理阶段(2018年11月13日—12月27日)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具体规定,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重点要抓好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等六个环节: (1)清理(2018年11月13日—12月9日)。以村、组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各村要成立集体资产清理小组,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下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具体规定,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集体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或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全面盘点资金、实物、核实债权债务等资产,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完善账目记录,有条件的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对资源的清理,要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采用遥感影像与实地勘测丈量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乡镇抽调干部和懂财务的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2)登记(2018年12月10日—12月13日)。在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按照省农业委等9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做到不遗漏。 (3)核实(2018年12月14日—12月15日)各村要成立集体资产核实小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已参加集体资产清理小组的不得兼任集体资产核实小组成员),负责对清理登记的集体资产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2018年12月16日—12月22日)。核实结束后,由核实小组负责将经过核实的集体资产情况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里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再公示,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级以上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确认(2018年12月23日—12月24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确认清查核实结果,登记造册,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台账。并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以及财务等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6)上报(2018年12月25日—12月27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上报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各乡镇应于2018年12月27日前将本乡镇清理结果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重点检查阶段(2018年12月28日-12月31日)。 各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和村(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镇、村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清理登记情况、核实确认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 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月)。 (1)数据填报和总结工作。各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做好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校验核对数据工作,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要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填报数据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市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以镇政府名义逐级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农业部将开发建设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收集、审核、校验清产核资数据,进行逐级汇总上报,同时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2)检查验收。乡镇及村级要组织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检。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交叉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3)完善管理制度。相关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研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三资”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建章立制贯穿于整个清产核资全过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村(社区)负责全面清查,镇指导组要做好指导、督促工作,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主要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镇纪委要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镇财政所、经管站主要负责清产核资业务指导和培训。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严禁擅自处理或转移有关债权债务;严禁私分集体资产、滥发财物。否则,一经查实,将全部没收上缴市国库,并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确保我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