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22-2006475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3-02 公开日期 2022-03-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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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 11 号

 

当事人:汨罗市**镇*****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81**********;

法定代表人:陶**;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社区***路**;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社区***路**;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1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餐具表面上有水渍附着。本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市监罗城所责改字〔2021〕71号),责令当事人食堂内的餐具使用前必须先洗净消毒。2021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委托中普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内的“自消毒盘子”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D-J21102699)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签收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餐具表面上有水渍附着,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2021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食堂待使用的“自消毒盘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的现场检查情况 ;

证据四、2021年11月18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D-J2110****)1份,检测公司和该公司抽样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餐具“自消毒盘子”消毒不合格事实的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前未洗净消毒,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事实。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已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2〕 9 号),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八:(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