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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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2年级不得推荐使用教辅材料,但向学生免费提供的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涉外办学。省属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实行“许可性”备案管理。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长沙市发改委、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与普通高中本校学生实行同等收费政策,由涉外办学机构申请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公示并执行。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行业办学。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暂按原批复执行,设立过渡期,从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1、省属公办幼儿园。省属公办幼儿园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得高于长沙市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经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式样见附件2。

2、市属、省直管县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同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推进市场形成机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民办学校在我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纪律

1、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多校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招收学生。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2、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教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5、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各地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6、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7、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大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2、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督查,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发改、财政、教育、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未接到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治理教育乱收费文件新政,我省将不再下发新的秋季教育收费文件。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