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苏六军限期处置危险废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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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限期处置危险废物的通知

苏六军:

2017年11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非法收集、运输、贮存含氯化苄残留物的塑料容器的环境违法案件,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危险废物,其中,含氯化苄残留液的塑料空桶(150升/个)245个、(500升/个)2个,被氯化苄残留液污染的沙土5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在6月4日之前将未处置的含氯化苄残留物的塑料容器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逾期未处置,我局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单位依法代为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将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洪波

电  话:13100202345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