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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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23号

 

当事人:湖南太平生态农业养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黄磊洲

地址:汨罗市三江镇新铺村十二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4日和5月20日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出栏4800头生猪养殖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沼渣,擅自堆放在周边水库堤坝和附近杨家坡山坳里,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和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4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