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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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告〔2018〕1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管理的通告


根据《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22号)和《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监管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汨罗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市人民政府授权汨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对清理移交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资产收回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含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原单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国资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产权登记在市国资中心名下,由市国资中心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确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主管部门对该部门的资产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三、经营管理

对各单位原已与承租方签订了出租合同或协议尚未到期的,要将合同和有关资料移交到市国资公司进行登记,由市国资公司按照市国资中心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界定市国资公司和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

对租赁合同已到期、双方口头协议或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承租方须交还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市国资公司报市国资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

如租赁合同已到期,尚存在纠纷的,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还国有资产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