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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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局

公安机关

2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嘱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局

公安机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3

不动产座落名称变更的证明

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局

市地名办

4

个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证明

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局

公安机关

5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和年审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4〕26号)

住房保障

服务中心

民政局

6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收养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公安派出所或公证处

市场主体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公安派出所

7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同一地址证明)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延续、变更)及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  管理局

自然资源局

8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办理股东死亡、股权继承手续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公安派出所

9

在读证明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岳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岳政发〔2013〕15号)

民政局

幼儿园、高中(职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

10

户籍证明

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民政局

公安局

11

生育情况证明

办理收养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计生办

12

捡拾证明

办理收养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公安派出所

13

死亡证明

办理收养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公安派出所

14

场所使用权证明(场地、住所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局

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15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农业农村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对质量、计量、消防、环保方面的检查情况的证明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商务粮食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岳阳市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以上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