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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汨政办发〔2017〕53号 统一登记号 MLDR-2017-01012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7-08-22 失效日期 2019-0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工业地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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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7-01012

汨政办发〔2017〕5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工业地产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汨罗市工业地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 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汨罗市工业地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增强项目承载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助推工业经济快速平稳增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地产是指以产业为依托,以地产为载体,以工业楼宇、工业厂房、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统一设计、建设,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主要用于出售和出租的工业物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工业地产项目。

第四条  工业地产由工业园独资、工业园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社会资本独资组建的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建设业主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建设经验。不得以工业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开发或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二、建设要求

第五条  工业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企业入驻门槛,且相对集中。

第六条  拟新征用地用于工业地产项目的,应在土地招拍挂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相关技术指标和限制条件。工业地产项目占地规模原则上要在50亩以上,并按“一次规划、整体实施”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审批、建设、管理。个别工业地产建设可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但厂房建筑规模最低不少于20000平方米。

第七条  工业地产的建筑密度控制在35%~4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0~3.5,绿化率控制在10%~20%。标准厂房用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第八条  工业地产应按照工业用房标准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适当的灵活性,层高、柱距、跨度等设置应满足绝大部分工业建筑的通用要求,符合国家通行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九条  工业地产必须同步建设配套设施。

(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业主应按照工业地产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电信、电视等基础工程。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暗管排水;供水应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管道分设埋至各厂房和生活用房处;供电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并留有余地,必要时允许入驻企业单独立户;工业地产区内配电房应独立设置,配电房至厂区建设的低压配电线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并预留足够的电缆通道;通信及有线电视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内应设置电话、网络接口及有线电视终端。

(二)生活设施配套。根据建设规模,按不高于总用地面积的7%和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建造行政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中规划建设与生产区隔离的共享设施性的职工宿舍及食堂,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招待所、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建筑。

三、审批管理

第十条  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审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办理。

(一)利用存量国有土地建设工业地产、不改变原规划用地许可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由工业园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后,交市发改局进行备案,不再办理项目选址、环保、水保等审批手续,不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核,办理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涉及改变原规划用地许可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应办理好规划和出让合同变更审批手续。

(二)新征用地建设工业地产的,在取得土地指标后,按照工业项目审批程序,按地块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材料后办理土地转性报批手续,通过公开出让程序由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总平面图、正式建筑设计图到发改、规划、住建、安监、消防、水务、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出让地价、缴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由工业园负责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业主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3个月内开工,原则上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竣工。建设业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二)建设业主在工业地产建设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审定方案进行开发;确需调整规划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调整。

(三)工业地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业主凭“工业地产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工业园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业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集中验收。

(四)工业地产竣工后,由建设业主自己定价、自主经营。

第十二条  工业地产项目入驻企业(项目)管理

(一)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或用地20亩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进入工业地产项目区内投资生产经营。入驻工业地产区域内的企业,采用备案登记和核准登记管理。严格企业准入条件。

1、入驻企业的产业需符合工业园产业规划和工业地产的产业定位,并且不得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禁止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2、企业入驻项目前必须完成环评并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3、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园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并将公司设立完整资料报产业园区备案。

4、入驻企业应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业地产的物业管理。工业地产项目建成后,建设业主应加强物业管理,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物业管理正常开展后,方可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工业园要及时掌握工业地产的项目审批、建设进度、企业入驻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原始依据和基础资料,按统计等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四条  工业地产项目用房购买人限定为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入驻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出售或者出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再出售或出租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非生产性用房一律不得对外出售,工业地产业主自持物业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

四、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闲置用地、闲置厂房、僵尸企业等工业用地改造后,开发工业地产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对需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工业地产的,采取出让、租赁或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底价可降至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的综合成本。

第十七条  工业地产项目报建实行绿色通道,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工业地产建成并取得产权证后3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缴纳外,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内容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加快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次创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汨政办发〔2017〕39号)标准,从第二层厂房(含第二层)起补助50元/平方米。如省、岳阳市有相应补助,按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奖励。

第十九条  工业地产的销售,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进行。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明确公共部位、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部位等进行出租、出售。出售时可依法进行产权分割,并减免产权交易中的税费。对购买工业地产企业,按1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单层按地面面积计算,多层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总数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工业地产开发投资业主,3年内因出租工业地产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工业地产投资开发业主引进企业租赁入驻,比照全市招商引资政策,按所有租赁入驻企业年度税收贡献的地方财力的适当比例给予招商奖励,其中标准为:再生材料、智能机械、电子信息产业类工业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月起,1~3年内按50%标准,4~6年内按35%标准,7~10年内按20%标准;其他产业类工业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次月起1~3年内按30%标准,4~6年内按20%标准,7~10年内按10%标准。鼓励工业地产开发业主对租赁入驻企业给予租金、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支持,吸纳企业入驻。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开发工业地产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汨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