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61000/2011-632267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汨政告〔2011〕4号 统一登记号 MLDR-2011-00006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1-03-24 失效日期 2016-0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内河矿山非法采砂行为的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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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1-00006

汨政告〔2011〕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内河矿山非法采砂行为的 通告

    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大力推进我市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和建设,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促进我市砂石资源优化配置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防止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保护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及贯彻落实岳阳市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1号《督办函》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就整治内河矿山非法采砂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相关乡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内河矿山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整治到位、处罚到位、打击到位。

  二、凡未取得汨罗江砂石资源采矿权,擅自在汨罗市境内小河流域非法采砂的业主,必须无条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作业工具撤离所在小河流域并自行解体上岸,恢复砂场原貌,否则,一律依法扣押或强制拆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在汨罗市境内矿山开采砂石、淘金的业主,必须无条件停止非法作业行为,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强制取缔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公然抵抗、蓄意干扰行政执法、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充当不法船主“保护伞”或者涉嫌参与非法采矿和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治理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