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61000/2012-632280 | 发布机构 | 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
| 文 号 | 汨政告〔2012〕3号 | 统一登记号 | MLDR-2012-00005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生效日期 | 2012-08-16 | 失效日期 | 2017-08-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MLDR-2012-00005
汨政告〔2012〕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古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告
岳阳县十步至屈原古罗城公路(简称十古公路)汨罗段工程是 “十二五”规划中的重大交通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十古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现将征地拆迁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十古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公路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项目征地和拆迁。
二、征地范围和控制范围:以交通部门依法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实地放线钉桩为准,控制范围为公路两侧各50米。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沿线土地用途。
三、凡是十古公路建设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经依法依规补偿后,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搬迁。凡未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业主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
四、十古公路建设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五、十古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突击建设、装修房屋和抢种农作物、抢插花卉苗木以及抢建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严禁非法拒征拒拆。对已按交通设施征地规定标准给予了补偿而拒绝在征地和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沿线各乡镇场、相关职能部门和沿线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十古公路的建设,维护十古公路建设的正常秩序。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十古公路建设的,严格实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