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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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 月 日

 

  汨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森林火灾行为,建立健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森林火灾危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森林防火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森林火灾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依法办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基层组织、公民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调集救援人员和物资,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各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 别是应急指挥、牵头组织、参与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快速反应。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报体系,建立森林火灾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迅速应对和有效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确保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政治、经济大局稳定。

  资源共享。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驻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预防为主。坚持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充分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设立汨罗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市农 办、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安监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财政局、气象局、民政局、交通局、移动公司等重要参与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 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完成市应急 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2.2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设立汨罗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担负其工作职能),承担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应对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突发森林火灾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批准后督促落实;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成员单位与职责

  在市应急委、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

  ●林业局: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和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 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 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交通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卫生局: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农业局: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局: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广电局:组织、指导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电信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旅游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等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景区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人武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2.4 乡镇(场)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应当成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并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 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在辖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启动乡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关注火灾发展情势,随时向市森林 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在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协助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 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 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 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 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 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 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 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 天以上的时期。

  3.3.4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Ⅱ级、Ⅰ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Ⅳ级预警:市、乡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Ⅲ级预警: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Ⅱ级预警: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3.4.4 Ⅰ级预警: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 守。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瞭望台,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建设电视监控系统。预警期间,所有瞭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1 IV级森林火灾:发生在乡镇所辖区域内且乡镇人民政府能够自行控制的森林火灾。

  4.1.2 Ⅲ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发生在乡镇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 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 地;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 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 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 区;其他需要岳阳市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 Ⅰ级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 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 动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同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周边乡镇通报有关情 况,要求其做好赶赴现场救援准备;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的人员在接通知后的1小时 内赶到现场,相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救援人员在接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到现场,全面展开扑救行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 室、岳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

  4.2.3 Ⅱ级森林火灾:除按Ⅲ级森林火灾开展应急响应外,报岳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领导坐镇调度指挥;迅速召集本市成员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到达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岳阳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协调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组成技术咨询 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 术提供技术咨询。

  4.2.4 Ⅰ级森林火灾:报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本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市森林 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乡镇森林火灾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县市区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岳阳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展开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每2小时报告一次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4.4 扑火指挥

  4.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 扑救原则

  ●在指导思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汨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应急基本措施

  ●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逐级请示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地区、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由岳阳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7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中心按照《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乡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 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 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 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 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当地人民政府无力支付的,报请上级 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5.2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市、乡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 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 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入全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 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 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市、乡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需要外县市区增援的, 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应急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 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动为主,从高火险区调动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6.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 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对在森林 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军队系统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6.4 物资保障

  市、乡分级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市林业部门负责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 100万元的储备库;有林地的乡镇、玉池林场、桃林林场、八景风景区、弼时纪念馆、屈子祠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 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6.5 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市财政投入经费每年不得低于三十万元。

  6.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的科研开发与配备。及时跟 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 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三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 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Ⅱ级森林火灾和Ⅰ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