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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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定林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森林消防建设发展规划

拟订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林下经济、楠竹、油茶、花卉苗木等有关林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

拟订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拟订全市造林绿化计划,负责统筹安排营造林年度任务

编制并上报全市林业生产、中央和地方统筹林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等年度计划

承担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2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承担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林业普法、林业队伍建设和依法治林工作;承担全市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林业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林业行政许可及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市林业行政应诉、林业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听证会

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各类涉林行政案件;组织林业法治培训和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及时掌握林区社会综合治理动态,开展林区综合治理,组织林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承担全市林业政务公开、文电、机要、档案、保密、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和信访工作,协调本市林业应急管理工作

3

承担林业改革任务;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村改革的有关工作。

推进落实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划定全市林地、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等

配合做好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其他工作任务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头或共同牵头组织推进创建现代林业示范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种养业,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等

4

负责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

负责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指导全市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林业保障性苗圃、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林木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组织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检验。

5

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监测、调查工作;承担木材检查站建设与管理;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

组织开展全市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

组织开展全市林地认定和各类森林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执行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定额,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事项。

负责林木采伐、木材流通管理,承担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规范化建设。

6

负责全市野生动物、植物、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负责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植物采集、培植,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活动;指导、监督珍稀树种、濒危物种、珍稀野生植物的采集、利用及其迁地保育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及监测站的体系建设,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7

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救灾、检疫御灾三大体系;建立预测预报网络,综合分析各乡镇测报数据;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中、长期趋势预报

负责对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查及疫情除治的技术指导;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及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置;负责对进境繁殖材料的疫情进行监控,对进境繁殖材料进行隔离种植指导;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及全市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的队伍建设

承担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调查及防治,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工程治理;承担全市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并实施检疫行政处罚

编制、修改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8

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全市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计划建议

争取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协助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监管。

承担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林业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提出本级各项林业非税收入征收支出预算安排建议、配合国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上报;协助开展林业项目的竣工验收。

9

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监督管理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全市林区道路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指导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协调全市林业产业园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木竹加工、林产化工、家具制造、木本油料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利用、森林食品和木竹浆纸等森林资源的利用。

协助省、市做好全市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区道路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10

负责林业宣传工作和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

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林业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发布汨罗林业新闻

制定实施林业宣传活动方案,负责全市林业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生态文化节庆活动和生态文化创作、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

11

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度,组织消防指挥员、扑火队员等培训,组建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监督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负责森林防火责任状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市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演习

协调有关单位,适时预报、发布森林火险相关信息,组织森林防火检查,适时建议市政府颁布禁火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组织森林火灾信息统计,建立全市森林火灾档案

负责全市重大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及全市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全市森林火险趋势预测、森林火灾情况动态分析与统计工作,建立全市森林火灾档案

指导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建设及工作开展

1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和分类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商品林的建设与培育。指导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汇造林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绿色汨罗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经营,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治理石漠化,平原绿化、重点防护林、珍贵树种发展、大径材培育等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经营及花卉工作,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建设与培育

负责全市营造林生产和质量管理,并负责统筹安排营造林检查验收。

指导各类林业基地和示范工程、示范园区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组织全市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林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上级检查验收退耕还林结果

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市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督促检查;开展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协调园林式单位的创建活动。

负责碳汇林营造并组织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全市绿色通道和秀美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协调、推动绿色汨罗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13

组织、开展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推广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成果管理,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组织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负责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日常监管

负责全市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4

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承担机关网络建设、网站运行维护。

负责网络舆情、12345公众热线和市长信箱件办理工作

检查、指导乡镇林业信息化建设

15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协助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集体林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协助全市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市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全市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指导全市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和抵押贷款以及全市森林保险工作

16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担“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任务考核的其它具体工作。

二、汨罗市林业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林业部门在做出处理后,及时向质检、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质监局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局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局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药监局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牵头编制全市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规划

林业局

负责乡村绿化工程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通道绿化工程、城市骨干道路绿化提质,各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各司其职。

交通局

负责县、乡公路绿化工程规划

建设局

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规划。

公路局

负责国、省道道路两边绿化工程规划

水利局

负责河流、水库等水利设施的绿化工程规划

3

对古树名木的登记、设立标志

林业局

负责农村古树名木普查、登记、建档、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树龄在100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在对名木古树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有100年以上的古树,或者重要纪念价值的名木,由本辖区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建设局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普查、登记、建档、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4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林业局

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工商局

负责工商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督管理。

发改局

负责种子价格监督

质监局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科技局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

5

油茶产业发展

林业局

参与油茶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负责油茶产业发展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编制、工程实施以及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22号)

根据省发改委、省林业厅下达我市的计划,由市发改局、市林业局联合下达至各乡镇的年度计划,审批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由财政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发改局

牵头组织编制油茶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投资项目的统筹,组织对部门实施考核,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监督

财政局

负责油茶补贴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资金整合

6

竹产业发展

林业局

牵头研究和制订促进竹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竹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环境,抓好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9号

根据省林业厅下达我市的计划,市发改局参与项目管理,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和督促,由财政局统筹项目投入资金。

财政局

统筹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加大对竹产业发展的投入

发改局

牵头组织编制竹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投资项目的统筹,组织对部门、乡镇实施考核,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监督

7

退耕还林

林业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

财政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发改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国土局

负责全市的退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

8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4、《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汨罗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5、《汨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根据《汨罗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2009年全市林地面积93518公顷,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保持95500公顷以上;但是,根据《汨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09年全市林地面积只有83482.9公顷,相差10035.1公顷,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达到     公顷

国土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9

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局

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汨罗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林业局、发改委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汨罗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

发改局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局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9

森林防火工作

交通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负责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汨罗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林业局、发改委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汨罗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

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建设局

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文广

新局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旅游局

协调、指导全市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市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通信电信联通等部门

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做好森林火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人武部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9

森林防火工作

武警消防大队

负责建立完善武警应急森林灭火救援队伍;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10

湿地

保护

林业局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某湿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查处,市林业局及市畜牧水产局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市国土局查处非法用地、市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局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测。

国土资源局

负责征占用湿地用地审批手续。

水利局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农业局

畜牧

水产局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11

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区发生非法贩卖国家及省重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市工商局对市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分别对市场外的非法贩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畜牧水产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工商局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

12

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局

负责全市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区发生非法贩卖国家及省重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市工商局对市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分别对市场外的非法贩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畜牧水产局

负责全市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全市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13

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与检疫

林业局

制定林业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条例》、《汨罗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条例》、《汨罗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我市发生松材线虫病,市政府启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对松材线虫病进行除治。

我市发生松材线虫病,市政府启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对松材线虫病进行除治。

财政局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交通运输局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建设局

负责监管和防治城市园林景观区的林业生物灾害。

移动通信电信联通等部门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传播。

邮政局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气象局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负责与防治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工商局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电力

公司

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三、汨罗市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市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内的林业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汨罗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定。

《汨罗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其裁量基准》已于2013年11月修订完善并在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汨罗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其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参照《汨罗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其裁量基准》予以认定。

(三)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合作专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四)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务院林业局令第21号)、《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林木种子生产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2、检查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

3、检查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是否进行分装、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4、检查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

5、实施现场检查,查阅与林木种子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质量指标记载情况与其他资料;

6、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

2、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3、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违反《种子法》种子生产经营规定,按照《种子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2、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五)林业科研课题和推广项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研课题和推广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国家林业局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4号)、《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林科发〔2014〕28号)、《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3〕9号)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湘财农〔2011〕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林业科研课题及推广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完成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价。对完成修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对合同到期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开展验收,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

(六)营造林项目、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乡镇、承担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在建和完工的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项目乡镇及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林业局组织具有林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标准、收集资料等);实施检查阶段(资料审查、现场查验);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开展检查验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典型,予以推介,逐步建立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布局和实施规模提供依据。

(七)使用林地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监管职责。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利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八)木竹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木竹经营、加工财务账目及报表;

2、林业规费缴纳情况;

3、木竹原材料购销情况。

4、依法经营、加工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利用省林业厅每年开展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年审年检的机会开展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对木竹经营加工许可前进行对其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核对账目、报表,查看木材购销台账、林业规费缴纳票据,木竹购销票据,核对木竹运输证、检尺码单、植物检疫证,清点库存余材和安全生产措施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木竹经营加工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政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内进行检查,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木竹经营加工单位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资格:

1、经营、加工的范围、地点和方式与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

2、经营、加工的木竹来源不合法的;

3、有偷漏、抗缴林业规费行为的;

4、阻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5、有出租、转让和涂改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行为的;

6、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8、无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经营、加工无证木竹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九)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森林防火责任乡镇、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乡、镇、办事处的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森林防火责任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响应是否按预案要求组织到位;

(五)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森林防火责任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 亩以上,或者森林火灾年受害率超过1‰的;

2、因一次森林火灾造成死亡3 人以上的;

3、连续两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排列全市前三名的;

4、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爱鸟周”等林业活动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和工商局),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十二)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和合理补偿为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行政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2、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3、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4、是否存在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未按要求是实行造林和恢复植被的现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个乡镇(街道)和2个村;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公益林保护协议、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行政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

2、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到村到户补偿资金清单和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4、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栏和投诉电话;

5、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冒领和缺领现象;

6、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公益林管理经费使用凭证和清单,公示照片材料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四)检查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公示情况;

(五)调查了解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认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六)查阅、复制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汇报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汨罗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对委托方提供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承办

07305222723

2

森林资源调查

按委托方提供的管辖区域内的林地、林木,分林种、树种、龄组、起源,区划林班、小班,进行森林资源调查,求算各类面积、蓄积,统计汇总资源数据,出具资源调查报告。

3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对委托方提供的木竹资源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到采伐区现场勘察、测算,出具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种、林况、面积、蓄积、出材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作业设计书。

4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接受委托后,收集有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包括征占用林地面积测量,蓄积量、林分因子、权属、珍贵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进行资料数据整理计算(包括面积求算、蓄积量计算、植物种类鉴定),出具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林业技术鉴定

受行政或司法部门委托,对人为破坏森林资源,森林火灾的林木以及林地、山林纠纷等现场,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实地调查测定其面积、林木株数、森林蓄积、出材量及相关因子,出具林业技术鉴定报告

6

采脂员培训、考核

定期组织全市采脂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

汨罗市林业局林业产业办承办

07305222723

7

全市林业技术培训

针对全市林业主导产业,如油茶栽培、速生丰产林、枣类、毛竹、林下经济、花卉等,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等。

汨罗市林业局林业科技推广站承办

07305222723

8

林业技术服务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汨罗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9

森林火险预警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信息。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办承办

07305222723

10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

发布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汨罗市林业局森保局承办

07305222723

11

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

开展对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安全扑火技能培训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办承办

07305222723

12

“世界湿地日”活动

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汨罗市林业局湿地局承办

07305222723

13

“爱鸟周”活动

宣传保护鸟类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鸟类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鸟类的意识。

汨罗市林业局森保局承办

07305222723

14

“3.12”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植树法定性、公益性、全民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汨罗市林业局营林股承办

0730522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