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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13 16:40

 汨财发〔2018〕37号

 

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现将《汨罗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汨罗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使用,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明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含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下同)印章使用职责,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加盖在与资金和账户管理有关的凭证、单据、批复文本上的专用章和人名章;电子印章是指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印章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管理的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能够按国家安全部门认可的控制规范传输、校验、显示、打印,对数据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传输使用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和个人的电子名章。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的电子印章应与本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以及预留在市财政局的印鉴一致。电子印章共二枚,其中: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一枚、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一枚。电子印章与相同内容纸质凭证中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集中支付数据传输使用,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人一印一USBKey”;严禁空发、空印红头或印章。

第五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电子印章制作程序或相关设备、软件等其它信息。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的电子印章的制作与管理。财政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电子印章和USBKey的制作、授权、变更、发放、注销和备案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各银行自行进行专门管理和制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需要通过印章管理系统导盘的方式将其电子印章互通。

第九条  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运行、流转的电子印章、格式、内容和对应岗位授权人员信息等,由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纸质的印章样式和对应岗位授权人员信息。

第十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和对应的授权或授权变更,须由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具单位行政公章,报经市财政局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同意后,连同USBKey一并送财政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制作、变更、授权、注销和备案登记。需要注销的,由财政局信息中心应及时销毁电子印章数据,回收USBKey。

第十一条  电子公章存储到电子印章服务器中进行管理,由市财政局信息中心根据按程序审核确认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授权信息,对业务人员进行USBKey授权,业务人员根据授权使用电子公章。

第十二条  电子私章存储到USBKey中进行使用。USBKey不得长期插放在电脑上,用完USBKey后,先退出管理程序,再拔掉USBKey;不得带电拔出,以免损坏。USBKey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第十三条  用于制作电子印章的原实物印章必须分开存放于保险柜。印签保管人员在岗时不得转由其他人员保管,更不得携带印签外出;离岗时必须随时入柜,确保印签的安全。

第十四条  电子公章按照职责分工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分别对业务人员进行授权,电子私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电子印章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变更、授权;临时变动,相关人员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并登记,确保印章完整移交安全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电子印签。

第十五条  印章操作人员应按操作程序在电子凭证、单据上加盖电子印章,严禁在使用范围外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USBKey遗失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需申请新USBKey的,应向市财政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到指定的供应商采购USBKey,再由财政局信息中心制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