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5-04

林业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林业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按照中央、省、市的政策和要求,紧紧围绕实现法治建设、严格执法审核、确保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运输行政许可、促进林下经济发展、深化林权制度深化改革、完善林地流转、调解森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工作目标,做好全市相关各项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法制建设稳步推进

截止目前,我局目前有行政执法执证资格人员65人,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一线的执法人员共计15人,集法制建设、审核、监督于一体的法制机构综合在政策法规改革股开展日常工作,编制人数5人,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数2人。内设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编制人数10人,年均执法经费15万元,全部来自财政全额拨款。在执法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明执法的同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行卷宗管理制度,一案一卷,逐级审批,妥善保管。据统计2020年,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共查处行政案件45起,结案率达到98%以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47人次,行政责令恢复林地、补种树木52起,罚没金额累计122.1万元,全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存,案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所有查办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问题。近几年来,我局在执法培训教育上,对执法人员业务学习采用“请进来、送出去、自己讲”的模式,多次开展林政执法培训讲座,分别选送业务骨干参加省、市组织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班,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服务为主,执法为辅的执法理念,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了公仆意识,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按照省厅要求做好案件统计分析,并上报岳阳市局和省林业局法规处,每宗案件办结后,进行案卷整理,并装订归档。根据市委法治汨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要求,为保证我局“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的开展,由我股室牵头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九月份我局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学法考试,参加人数107人,通过《如法网》学法考试,全部合格。2017年度至今,共查办各类林业行政案件257宗(森林督察图斑案件212宗)。依法按程序审核案件,建立卷宗档案257卷。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全部做到执法文书规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没收的财物保管和处置妥当。无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收保证金等行为,行政处罚严格履行告知业务,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符合法律要求,无违法违纪的执法行为。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监督确保林业行业生产安全

全市竹木加工经营单位共105家,安全员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复查累计281次。近五年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生产隐患的加工单位并提出整改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35次。均责令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单位35家。按市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每年“五个一批”安全生产报表32次,安全生产月报表12次,以市政府名义下了《禁火令》通告全市,分发禁火倡议书3000余份,召开各级组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加强24火情值班督察。

三、规范林产品运输渠道

2019年度审核竹木品、源料运输事项715起,核定后由政务公开中心林业办证窗口发放《木材运输证》698张,并完成了年度运输台帐。自2020年起根据“放管服”政策精神,取消竹木运输许可审核制度。

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市涉及林权制度改任务的乡镇15个,行政村173个。截止目前,我市林业经营大户67个,经营林地面积7.2万亩;林业企业26个,经营林地面积1.1万亩;家庭林场约15个,经营林地面积0.37万亩;登记注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61个,入社农户数约为1.3万户,经营林地面积3.2万亩。按照市政府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全年度深化改革事项倒排表的具体内容,在林下经济工作调研、林产业发展方向、林改数据移交、森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事项均完成既定目标。

五、完善林地资源流转市场

全市林地总面积89.95余万亩,其中公益林地面积26.9695万亩;商品林地面积62.9805万亩。总林地面积中,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面积8.37万亩;家庭承包林地面积55.73万亩(联户承包林地面积12.36万亩);其他方式承包林地面积25.85万亩。至今为止,我市林地流转累计168宗,流转林地小班376个,流转林地总面积11.8万亩,占全市林地总面积13%,流转林地面积只包涵商品林地经营权面积,流转出林地经营权的农户数15301户。通过流转林地经营权,使用林权抵押贷款、贷款、借款累计49宗,抵押面积3501.7亩,合计担保金额7183万元。依据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控制不良信贷因素,自2016年始,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相关规定,坚持林地林用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基础上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流转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