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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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441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麦香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

  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

  经营者:潘**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荣家坪社区******

  2023年9月18日,本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麦香”夹心面包(糕点)(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规格:70克/袋)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汨罗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进行检验。9月27日,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汨罗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出具了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J0888),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

  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80000.290000.280000.2

  50000.290000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2023年9月27日,当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

  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当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不合格的“麦香”夹心面包(糕点)(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保质期:常温下6天,规格:70克/袋)500袋。至2023 年9月27日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夹心面包(糕点)已全部售罄,成本为0.9元/袋,销售价1.4元/袋,共计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700元,获利250元。

  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电话联系购买方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夹心面包(糕点)进行召回。截止调查终结日止,因无消费者退回,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生产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证据四: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进行监督抽检的情况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夹心面包(糕点)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夹心面包(糕点)的来源、经营情况;

  证据七: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成品入库记录、成品出库记录和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

  证据八:召回公告张贴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食品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11月14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获利250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夹心面包(糕点)货值金额为700元,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三、“1.从轻情形:......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500元;......。”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三、“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少于13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罚款5750元;

  以上1、2 两项合计罚没款6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